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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預算》
.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或緊急需要,需鉅額經費支出,因未列入普通預算,而提出另外財源的預算。
.根據我國預算法的規定,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未經審議完成,得先行支付部分經費。
.不屬於年度總預算範圍內。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教科文預算之下限問題,其中所謂的「預算總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不包括特別預算。
.某特別預算跨越兩個會計年度以上,執行期滿編列決算,執行期間各年度編列年度會計報告。由主管機關分年編送之。
.預算法八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731083)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設置特別預算之原因包括「軍事方面」、「經濟方面」與「財政方面」等需要
→財政方面需要,如公債償還基金。
.特別預算會計往來科目屬資產負債共同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