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刑法第169 條誣告罪

《刑法第169 條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為:
 (1)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2)使被誣告者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
 (3)主觀不法要素:行為人於主觀上除須具備故意,亦即明知所訴為虛偽之情形。尚須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
.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犯與本罪有關之誣告罪,非刑事訴訟法第7 條之相牽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