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債之抵銷

《債之抵銷》
.抵銷乃債之消滅原因之一。
.抵銷之要件:「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
 →須二人互負債務
 →須雙方債權均屬有效存在
 →須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
 →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須為適於債銷之債務

.抵銷之方法:「由有抵銷權之一方,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抵銷之效力:一經抵銷權人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債之關係即告消滅。
.民法第 400 條以下之交互計算,即屬典型之抵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