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有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有認識之過失

《有認識過失》
.又稱懈怠過失
.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認識其可能發生】,而【基於其他事由】,【自信其決不致發生此事實者】,謂認識之過失(刑法§14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欠缺「意欲要素」
→【確信其結果不致發生,乃竟然發生,行為人並無使其結果發生之希望或意思】

.此種過失與未必故意不同者,即未必故意【除有事實認識外】,尚有【容任事實發生之意思】,即有【欲的要素】,但【認識過失則無此項容任事實發生之意思】,此為兩者最大之區別。例如傾倒垃圾,明知其中含有微火,可能燃燒,而確信其不致延燒,遂未予灌熄,致釀成火災,為認識過失;倘行為人知其能燃燒,而任其燃燒,不加採預防之措施者,為未必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