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推定過失主義

《推定過失主義》
.即由法院據為推定被告過失,除非被告舉證以推翻其推定。
.是指意外事故發生後,即推定加害人有過失存在,受害人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加害人若可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存在時,便可免除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
.我國對行政秩序罰之責任要件係採【過失或推定過失主義】
.原則上,行政罰法不採「推定過失」之立法。
.民法第191條之1所定之商品製造人責任,性質為【推定過失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責任基礎為限額無過失責任,而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為推定過失責任。
.民法所規定之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係屬【推定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