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定期會

《定期會》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14034)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
 →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省諮議會的會期(定期會)每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每年不得超過二次。(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14048)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14080)
.地方立法機關之議長、主席未依法召集定期會,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14034)

.地方議會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延長會期,延長會期的條件: (14034)
 ┌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 。
 ├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
 ├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會不得超過五日 。
 └延長之會期,不得作為質詢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