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釋字498

釋字498、釋字第四九八、釋字第 498、釋字第498、釋字 498、

《釋字498》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立法院不得因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而據以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
 →基於【確保地方自治】理由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係基於【垂直分權】原則。

.我國憲法關於地方自治權的本質係採【制度保障說】。
.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有【權責制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