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積極資格

《積極資格》
.選舉權積極資格之規定,包含【國籍、年齡、居住】三方面
.人民須行使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 20 歲
 →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
.候選人積極資格:
 →總統副總統選舉: 790020
  ⊙中華民國國籍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
 →公職人員選舉:登記為候選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
  ⊙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