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資格》
.選舉權積極資格之規定,包含【國籍、年齡、居住】三方面
.人民須行使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 20 歲
→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
.候選人積極資格:
→總統副總統選舉: 790020
⊙中華民國國籍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
→公職人員選舉:登記為候選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
⊙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