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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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乃能獨立唯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有廣狹兩義。廣義的行為能力,包括得為適法行為的能力,即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之能力,以及得為違法行為的能力,即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能力。狹義的行為能力則僅指得為適法行為的能力,又稱為「法律行為能力」。
.所謂行能能力,一般指狹義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須以意思能力為前提,為了避免舉證上的困難,民法特別規定行為能力之有無,以年齡為一般的抽象標準。
.行為能力,乃能夠以自己的意思做為表示,讓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效果的資格。跟權利能力不同的是,權利能力是任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從出生開始便取得。
.依照「年齡」做了三個層次的區分。一、無行為能力人,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三、完全行為能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具有行為能力。110012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具有行為能力。110013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與他人結婚,得撤銷。
.剛滿十八歲之甲男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之效力【無效】。110075
.訴訟能力,以【行為能力】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