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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扶助對象以原住民為限。
.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申請資格: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忤逆弒暴行為,或對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虐待、出賣、欺凌、施暴等行為者,不予補助。
.補助項目:
→原住民權益被侵害或有妨害之虞,而須以訴訟方式請求救助者,但列為被告須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得申請救助。
→原住民提起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之訴。
→原住民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申請訴訟救助者。
→其他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補助。
.補助金額:本項補助採部份補助,同一訴訟案件,以補助1人為限,每案件每審級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刑事訴訟案件(含聲請指定辯護律師)補助新臺幣2萬元整。
→民事訴訟案件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
→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但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之訴訟不予補助。
.法律扶助業務,包括下列事項:
→法律諮詢。
→調解、和解之代理。
→法律文件撰擬。
→訴訟、非訟或仲裁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