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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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不作為實現本應以積極作為始能觸犯之犯罪行為。通常以作為犯之形式所制定之構成要件,皆得以不作為之方式實現之。
.是以不作為手段來達到與作為相同的目的(危害、結果)。如生母不餵食幼兒,即構成殺人罪。
.不純正者:做與不做,都能夠構成法律所要處罰的要件。
.係以不作為違反禁止規範,而其結果與應不為而為之作為同。此種犯罪,既得依消極行為而成立,亦得依積極行為而成立,故以「不純正不作為犯」稱之。
.例如:殺人罪(刑法二七一條);可以因刀刺死被害人而成立,亦可以禁食餓死被害人而成立,若以後一方法為之。
 →刑法第274條規定生母殺嬰罪,若生母以不哺乳之手段餓死其甫生產之嬰兒。
 →主治醫師故意不對應由其負責照料之病人施以治療而致病人死亡,亦構成殺人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依據
 →基於法令
 →基於契約
 →基於前行為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法律性質及其成立要件
 →行為人應具保證人地位
 →危險前行為為保證人地位類型之一
 →適用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刑法第15條第2項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相關行為人所指為【基於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