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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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
.以社員之結合為中心的法人。組織本身與組成人員(社員)明確分離,團體之行為由機關為之,社員透過總會參與團體意思的形成,並監督機關的行為。團體之財產及負債均屬於團體,社員除應負擔出資外,不負任何責任。例如農會、公會、商會等,即屬之。
.社團法人以社員為成立基礎。
.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等。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並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於向主管登記機關為投立登記以前,須先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營利社團法人之設立,原則上係採【準則主義】。
.社團法人之社員總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經出席社員對此當場表示異議者,則上開總會所作成之決議【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