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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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
.我國對外國公司不予認許的情事。210373
 →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者
 →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一般外國公司在台灣地區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所適用的扣繳稅率為【20%】。
.依公司法規定,區分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的標準為【是否依照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
.外國公司欲於我國境內從事營業活動者,須向經濟部商業司作【外國公司之認許及分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
.外國公司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認許,並於認許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每年邀請人數【不得逾50人次】。
.外國公司之認許,非地方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
.香港澳門之公司組織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