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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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
.亦稱被動的連帶。乃以同一給付為標的,依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各債務人間連帶關係之複數主體之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候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 272 條 (連帶債務)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應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110273
.甲、乙為丙之連帶債務人,丙得向甲或乙請求清償全部之債務。
.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連帶債務。
 →丁得僅對丙一人請求全部之給付
 →丁得對甲乙丙三人先後請求全部之給付
 →甲已經履行部分之債務,但仍與乙丙對丁負連帶責任。110273
 →丙得以甲對丁之債權,於甲應分擔部分為限,向丁主張抵銷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此情形下發生法定債權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