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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錯誤》
.民法§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特 徵:(同一性並無錯誤)乃意思表示之緣由錯誤,亦即對於人或物之同一性並無錯誤認識。但對此一人之資格條件、物之性質、品質有所誤認。
.效 力:
→原則上: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動機錯誤,不影響意思表示,為保障相對人信賴。
→例外:重大動機錯誤,交易上重要時可撤銷(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須表意人無過失,始得撤銷。
.舉 例:
→例如:認為房地產將大漲而投資,實則空穴來風。
→例外:(即動機錯誤例外可撤銷之情形):
⊙當事人資格錯誤(誤甲幼稚園老師有五年經歷,實為一年)。
⊙物之性質錯誤( 誤假畫為真品,實為膺品)。
.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分為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
→物之性質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