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動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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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錯誤》
.民法§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特 徵:(同一性並無錯誤)乃意思表示之緣由錯誤,亦即對於人或物之同一性並無錯誤認識。但對此一人之資格條件、物之性質、品質有所誤認。
.效 力:
 →原則上: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動機錯誤,不影響意思表示,為保障相對人信賴。
 →例外:重大動機錯誤,交易上重要時可撤銷(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須表意人無過失,始得撤銷。
.舉 例:
 →例如:認為房地產將大漲而投資,實則空穴來風。
 →例外:(即動機錯誤例外可撤銷之情形):
  ⊙當事人資格錯誤(誤甲幼稚園老師有五年經歷,實為一年)。
  ⊙物之性質錯誤( 誤假畫為真品,實為膺品)。
.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分為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
 →物之性質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