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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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
.「區分所有」常見的如<公寓>、<大廈>。
.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於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並共同使用正廳部分,此種所有之方式稱為【區分所有】。
.區分所有建物,即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份之謂。(110799)
 →一樓三層,甲乙丙三各有一層,此為縱的區分;
 →平房三間,甲乙丙三人各有一間,此乃橫的區分。
 →不論其區分為縱或為橫,其所有權之行使,僅能及於所分有之部分,而不能達於全部;
 →區分所有不無共有部份,例如樓梯、走廊、廁所等在法律上推定其為共有,從而即為各區分所有人權利義務之所及。
 →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的共用部分
 →各樓層走廊
 →建築物外牆
 →面向走廊的住戶大門外部。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修繕費及其他負擔,應有部分(持分)比例計算分擔之。
.區分所有建築物,公同共有,是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
.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致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建物複丈,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分割。
.其一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原則上是可以使用的,無需得他人之同意。
.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
.區分所有建物之第一次登記。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績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