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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之授與》.代理權之授與是否須以書面為之,民法未設明文,基於方式自由原則,應採不要式行為。
→代理權之授與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代理權之授與得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
→代理權之授與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必為一定之方式
. 行政程序法關於代理人之規定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 民法關於代理權之授與
→代理權為一種法律上資格
→其為單獨行為
→代理權之授與與其基本法律關係係屬二事
→撤回代理權時,得以之對抗惡意之第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僅適用於意定代理
→授與代理權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不得授與代理權。
.甲委任並授權乙,由乙以甲之名義將甲名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
→甲乙之間處理權與代理權之授與,均應以文字為之。
.甲委由乙律師替其打離婚訴訟
→甲乙間之委任契約及代理權之授與均應以文字為之。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授與代理權予成年之乙
→授權行為之效力為無效。
.意定代理權之授與,其法律性質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