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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經濟行政》.般又稱為國庫行政。
.通常為區別公權力行政及私經濟行政之標準為【上下秩序或平等關係】。
.私經濟行政係指國家或自治團體不居高權機關之地位,以私經濟之方式所為之行為。
.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行政機關仍應受組織法規之限制。
.私經濟行政大別為四類:
→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
→行政輔助行為
→行政營利行為
→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
.私經濟行政之特性與內容:國家處於私人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行為。
.國家從事私經濟行政,適用民事訴訟法。不生國家賠償問題。適用民法之私法自治原則。
.例如:
→對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
→對民眾提供國民住宅
→對廠商提供紓困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出售國民住宅予民眾之行政行為
→政府為推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出售中油公司持股
→採購武器
→中央銀行買賣外匯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供應民眾自來水
→公立學校購置個人電腦設備
→台鐵輸運旅客
→市政府經營公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