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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布丹(J. Bodin)1530~1596最早提出主權論的西方思想家
→「主權」原則的陳述
→主權是最高的權力,不受法律限制。
.關主權的歸屬,歷史上的演變不一,約可分為
→君主主權時期
→國民主權時期
→國家主權時期
→法律主權時期
→多元主權時期
.主權是指國家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其包涵兩個層面:
→對內,在國內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對外,不受任何國家的直接控制。
.簡言之,主權就是國家最高的統治權,是人民全體意志的表現,是國家構成的要素之一。
.主權之類別:
→依其效力之對象區分:(依法律基礎來劃分)
◎對內主權:主權的發動,其效力對象僅以本國為限者
◎對外主權
→依其表示之形式區分:1法律主權2政治主權。
→依其完整性區分:1完全主權2一部主權。
.主權一元論者所主張的國家主權特徵
→不可分性
→普遍性
→不可移讓性
→永久性:國家主權與國家本身同其終始,國家滅亡則主權亦隨之消滅。
→獨立性
→獨占性
→最高性
.黑堡宣言主張行政人員是「主權的信託者」,也是「憲政詮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