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中立》
.教育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須以法律規定。
.教育基本法規定教育中立的原則。
.教師之教育自由,受教育中立原則之約束。
.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
.所謂的「基本國策」,指的是指一個國家為整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出事關總體的和長期性的重大決策。除了做為國民總體意志的宣示以及政府對於此等國家基本政策的重視之外,就具體實務的運作來看,此等基本國策乃政府制定相關法律並執行相關具體政策之準據。
.憲法第十三章列有基本國策一章,包含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邊疆地區等六部分
→教育文化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健全體格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
→國民經濟(社會福利國)
→社會安全(社會福利國)
◎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促進現代醫藥之研究發展
◎促進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實施平均地權、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之人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全體國民
→外交
◎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
◎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敦睦邦交,保護僑民權益。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憲法第143條第4項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以及憲法第153條第1項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主要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所謂的「基本國策」,指的是指一個國家為整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出事關總體的和長期性的重大決策。除了做為國民總體意志的宣示以及政府對於此等國家基本政策的重視之外,就具體實務的運作來看,此等基本國策乃政府制定相關法律並執行相關具體政策之準據。
.憲法第十三章列有基本國策一章,包含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邊疆地區等六部分
→教育文化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健全體格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
→國民經濟(社會福利國)
→社會安全(社會福利國)
◎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促進現代醫藥之研究發展
◎促進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實施平均地權、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之人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全體國民
→外交
◎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
◎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敦睦邦交,保護僑民權益。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憲法第143條第4項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以及憲法第153條第1項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主要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法律案有窒礙難行
《法律案有窒礙難行》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有窒礙難行,而移請立法院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提出覆議
.直轄市政府對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直轄市議會覆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權行使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經立法院決議後,如認有窒礙難行時,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有窒礙難行,而移請立法院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提出覆議
.直轄市政府對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直轄市議會覆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權行使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經立法院決議後,如認有窒礙難行時,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連署人
《連署人》
.選務機關受理總統、副總統侯選人的申請登記方式,採連署人連署方式者,連署人數必須達到最近一次中央民代選舉選舉人總數之【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必須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才可以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
.地方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於10日內予以駁回。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三】以上。
.選務機關受理總統、副總統侯選人的申請登記方式,採連署人連署方式者,連署人數必須達到最近一次中央民代選舉選舉人總數之【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必須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才可以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
.地方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於10日內予以駁回。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三】以上。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
.指政府權力應有所節制,以保障人權免受政府或他人侵害。
.憲政之治就是權力分立。
.強調「政府作為應以法律為依歸,不得侵害人民權利」。
.憲政之治的涵義
→分權制衡:政府的權力採制衡制度(主要意涵)
→政府的權力受限制
→政府的行動需遵照法定的程序
→政治權力的分配必須遵照憲法
→人權必須受到憲法保障。
→政府正當權力是源自被治者的同意
→政府與人民應尊重憲法
→人民權利應免於政府官員或私人團體之非法侵害
→政府權力受到憲法限制
.主張建立一個成文法典,在法典上逐一列舉政府的職權和限制。
.在消極方面,必須在憲法列舉人民自由與權利的項目。
.憲法須明定人民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
.美國憲政主義的特質
→司法審核權
→嚴格修憲程序
→成文憲法。
.指政府權力應有所節制,以保障人權免受政府或他人侵害。
.憲政之治就是權力分立。
.強調「政府作為應以法律為依歸,不得侵害人民權利」。
.憲政之治的涵義
→分權制衡:政府的權力採制衡制度(主要意涵)
→政府的權力受限制
→政府的行動需遵照法定的程序
→政治權力的分配必須遵照憲法
→人權必須受到憲法保障。
→政府正當權力是源自被治者的同意
→政府與人民應尊重憲法
→人民權利應免於政府官員或私人團體之非法侵害
→政府權力受到憲法限制
.主張建立一個成文法典,在法典上逐一列舉政府的職權和限制。
.在消極方面,必須在憲法列舉人民自由與權利的項目。
.憲法須明定人民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
.美國憲政主義的特質
→司法審核權
→嚴格修憲程序
→成文憲法。
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之【生命權】是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保障。
.公務員不能像普通公民同等同樣的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
.宗教自由是一種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是屬於憲法上基本人權【訴訟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對【集會結社自由】基本人權的保障中,可導出對政黨自由之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憲法對此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人身自由權】。
.我國憲法中規定人民有考試權,這是對基本人權中的【參政櫂】之保障。
.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條款】基本人權的保障範圍。
.命名是人民之自由,且為基本人權【人格權】之保障。
.基本人權之【自由權】最具防衛權色彩。
.限制役男出境是構成對基本人權的【遷徙自由】重大限制。
.基本人權的【祕密通訊自由】屬於消極防衛權。
.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中可分類歸屬於社會基本權的是【生存權】。
.公務員基本人權
→基於守密義務,言論表現自由應受限制
→基於行政中立義務,政治自由應受限制
→基於防止利益衝突,經濟自由應受限制。
.基本人權之【生命權】是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保障。
.公務員不能像普通公民同等同樣的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
.宗教自由是一種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是屬於憲法上基本人權【訴訟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對【集會結社自由】基本人權的保障中,可導出對政黨自由之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憲法對此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人身自由權】。
.我國憲法中規定人民有考試權,這是對基本人權中的【參政櫂】之保障。
.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條款】基本人權的保障範圍。
.命名是人民之自由,且為基本人權【人格權】之保障。
.基本人權之【自由權】最具防衛權色彩。
.限制役男出境是構成對基本人權的【遷徙自由】重大限制。
.基本人權的【祕密通訊自由】屬於消極防衛權。
.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中可分類歸屬於社會基本權的是【生存權】。
.公務員基本人權
→基於守密義務,言論表現自由應受限制
→基於行政中立義務,政治自由應受限制
→基於防止利益衝突,經濟自由應受限制。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我國地方政府中省政府委員與省諮議會議員的產生方式,與【教育部部長】相同。
.省設省政府,置委員9 人,其中1 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1 人,由縣民選舉之。
.省主席係透過【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方式產生。
.精省之後,取消省議會,改置【省諮議會】,省之行政長官為【省主席】。
.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省政府採委員制
→省、縣地方制度應以法律定之。
.第2款規定,省設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而其產生方式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1 項第7 款,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省、縣地方制度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我國地方政府中省政府委員與省諮議會議員的產生方式,與【教育部部長】相同。
.省設省政府,置委員9 人,其中1 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1 人,由縣民選舉之。
.省主席係透過【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方式產生。
.精省之後,取消省議會,改置【省諮議會】,省之行政長官為【省主席】。
.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省政府採委員制
→省、縣地方制度應以法律定之。
.第2款規定,省設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而其產生方式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1 項第7 款,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釋字第 588 號
《釋字588》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管收」,係限制『人身自由』基本權利。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得聲請拘提義務人。
→不得為管收之裁定,因該義務人既未到場,法院自亦不可能踐行審問程序,為管收之裁定,有悖於【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意旨。
★拘提與管收,目的上尚屬不同,前者重在程序之保全,後者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
.就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大法官認為二者所應踐行之司法程序【非均須完全相同】。
.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派員執行拘提時,該執行員係屬【實質意義之警察】。
.關於行政執行法的管收規定
→管收係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
→管收符合憲法第 8 條「拘禁」之意義
→管收由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員加以執行之規定,並無違反憲法第 8 條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管收」,係限制『人身自由』基本權利。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得聲請拘提義務人。
→不得為管收之裁定,因該義務人既未到場,法院自亦不可能踐行審問程序,為管收之裁定,有悖於【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意旨。
★拘提與管收,目的上尚屬不同,前者重在程序之保全,後者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
.就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大法官認為二者所應踐行之司法程序【非均須完全相同】。
.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派員執行拘提時,該執行員係屬【實質意義之警察】。
.關於行政執行法的管收規定
→管收係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
→管收符合憲法第 8 條「拘禁」之意義
→管收由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員加以執行之規定,並無違反憲法第 8 條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參政權
《參政權》
.參政權與自由權、平等權不同,並非每個國民均得享有,原則上僅限於本國公民方有參政權。故有學者稱之為「公民權」。
.憲法有關人民參政權之規定,包括第十七條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及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兩類。
.依權能區分理論,參政權又可以區分為行使政權之權與行使治權之權兩類。
┌人民行使政權途徑,可區分為選舉罷免權與創制複決權等兩類:
├選舉罷免權:係針對政府人員與民意代表的對「人」的控制權。
├創制複決權:是針對政府決策與立法管制的對「事」的控制權。
└人民參與治權之權係指,國民具備法定特種專門資格者,得參與國家政務運作之權利。
.參政權的性質
→由憲法委託立法者積極形成
→實現國民主權原則的必要方式
→罷免權為其態樣之一。
.參政權與自由權、平等權不同,並非每個國民均得享有,原則上僅限於本國公民方有參政權。故有學者稱之為「公民權」。
.憲法有關人民參政權之規定,包括第十七條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及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兩類。
.依權能區分理論,參政權又可以區分為行使政權之權與行使治權之權兩類。
┌人民行使政權途徑,可區分為選舉罷免權與創制複決權等兩類:
├選舉罷免權:係針對政府人員與民意代表的對「人」的控制權。
├創制複決權:是針對政府決策與立法管制的對「事」的控制權。
└人民參與治權之權係指,國民具備法定特種專門資格者,得參與國家政務運作之權利。
.參政權的性質
→由憲法委託立法者積極形成
→實現國民主權原則的必要方式
→罷免權為其態樣之一。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
.釋字第五五○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所保障者僅為自治權之核心領域。
.屬客觀之存續保障。
.修憲者不受制度保障之拘束。
.得以法律限制地方自治權。
.釋字第五五○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所保障者僅為自治權之核心領域。
.屬客觀之存續保障。
.修憲者不受制度保障之拘束。
.得以法律限制地方自治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確立了當前我國社會福利之基本國策
.界定了社會福利相關範疇及工作重點
.條文中社會福利之相關規定計有七項
→社會救助
→醫療保健
→國民就業。
.全民健康保險乃在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規定。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障、輔導與照顧,其終極目標為【使其能自立與發展】。
.予以保障、扶助或促進之項目
→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及政治參與時,應依【民族意願】進行。
.。.。
.我國之基本國策
→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
→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推動農漁業現代化。
.第 2 項之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6 項,明定國家應
→維護婦女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此項主張明文揭示憲法應保障人民【社會權】
.第9項規定,屬保障退役軍人之特別待遇
→就學保障
→就醫保障
→就業保障
.第10項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國民教育、社會救助、國民就業】應優先編列。
.第11項,我國文化方面之基本國策為【肯定多元文化】。
.第12項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具體列舉事項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教育文化及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積極維護發展其語言及文化
.第13項之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代表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係依【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確立了當前我國社會福利之基本國策
.界定了社會福利相關範疇及工作重點
.條文中社會福利之相關規定計有七項
→社會救助
→醫療保健
→國民就業。
.全民健康保險乃在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規定。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障、輔導與照顧,其終極目標為【使其能自立與發展】。
.予以保障、扶助或促進之項目
→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及政治參與時,應依【民族意願】進行。
.。.。
.我國之基本國策
→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
→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推動農漁業現代化。
.第 2 項之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6 項,明定國家應
→維護婦女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此項主張明文揭示憲法應保障人民【社會權】
.第9項規定,屬保障退役軍人之特別待遇
→就學保障
→就醫保障
→就業保障
.第10項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國民教育、社會救助、國民就業】應優先編列。
.第11項,我國文化方面之基本國策為【肯定多元文化】。
.第12項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具體列舉事項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教育文化及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積極維護發展其語言及文化
.第13項之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代表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係依【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制度性保障
《制度性保障》
.基本權不僅是個人主觀之權利,亦是一種制度性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制度性保障」之歷次解釋中,包含
→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
◎有關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司法院之解釋,大學自治係屬【講學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地方自治: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修憲者取消「省」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立法者取消鄉(鎮、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台北縣因行政區劃之調整而被迫併入台北市
→訴訟權:訴訟制度
→財產制度: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財產權屬制度性保障
→婚姻自由
◎大法官釋字第362 號、第552 號以及第554 號等解釋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服公職權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之解釋,所謂服公職之權利性質為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
.基本權不僅是個人主觀之權利,亦是一種制度性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制度性保障」之歷次解釋中,包含
→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
◎有關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司法院之解釋,大學自治係屬【講學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地方自治: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修憲者取消「省」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立法者取消鄉(鎮、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台北縣因行政區劃之調整而被迫併入台北市
→訴訟權:訴訟制度
→財產制度: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財產權屬制度性保障
→婚姻自由
◎大法官釋字第362 號、第552 號以及第554 號等解釋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服公職權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之解釋,所謂服公職之權利性質為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釋字第 443 號
《釋字443》
.釋字443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與憲法意旨不符。
.提出「層級化的法律保留」,自此之後已確立出具有我國本土色彩的法律保留理論。舉例而言,過去學說上對於「給付行政」是否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一直爭論不休,在釋字443 號解釋理由書首次提及「給付行政若涉及重大公益」則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8條關於人民身體自由者,屬於憲法保留。
├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無須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
.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所建立之層級化保留體系,有關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不重要事項,其保留層級為【不屬法律保留之範圍】。
.釋字443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與憲法意旨不符。
.提出「層級化的法律保留」,自此之後已確立出具有我國本土色彩的法律保留理論。舉例而言,過去學說上對於「給付行政」是否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一直爭論不休,在釋字443 號解釋理由書首次提及「給付行政若涉及重大公益」則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8條關於人民身體自由者,屬於憲法保留。
├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無須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
.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所建立之層級化保留體系,有關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不重要事項,其保留層級為【不屬法律保留之範圍】。
憲法第 8 條
《憲法第 8 條》
.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之範圍
→憲法保留。
→逮捕應遵守法官保留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法院的羈押決定
◎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
◎行政執行中對於義務人之管收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後,至遲於【1 天】內,須將被逮捕、拘禁之人,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憲法對此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人身自由權】。
.憲法第 8 條第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提審。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係指
→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之範圍
→憲法保留。
→逮捕應遵守法官保留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法院的羈押決定
◎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
◎行政執行中對於義務人之管收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後,至遲於【1 天】內,須將被逮捕、拘禁之人,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憲法對此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人身自由權】。
.憲法第 8 條第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提審。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係指
→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姓名權
《姓名權》
.屬於憲法未明文列舉規定保障的範圍。
.姓名權為人格權的一種,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屬於【憲法第22條】之自由權利權利的保障範圍。
.依司法院大法官399號解釋,人民命名自由之權利,應為憲法所保障,此一姓名權係屬【人格權】之保障。
.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時,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謂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姓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
→姓名讀音會意不雅,得申請改名。
.姓名權不可以讓與。
.屬於憲法未明文列舉規定保障的範圍。
.姓名權為人格權的一種,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屬於【憲法第22條】之自由權利權利的保障範圍。
.依司法院大法官399號解釋,人民命名自由之權利,應為憲法所保障,此一姓名權係屬【人格權】之保障。
.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時,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謂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姓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
→姓名讀音會意不雅,得申請改名。
.姓名權不可以讓與。
非常上訴制度
《非常上訴制度》
.定義:即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程序性質:係一特別救濟程序。
.制度目的:非常上訴主要目的除在於統一法令之解釋,亦兼有保護被告之目的,故非常上訴判決之不利益並不及於被
告。
.得提起之主體: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始得提起。
.期間限制:並無期間之限制。
.救濟對象:確定判決及確定之實體裁定均得提起。
.提起事由:僅限於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始得提起非常上訴。 所謂審判違背法令(即廣義判決違背法令),包含審理
違背法令(即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及判決違背法令。而所謂法令,則包含實體法及程序法。
.管轄法院:由最高法院管轄。
.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
.法院組織法第48條第4款(250048)規定: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包括非常上訴案件。故非常上訴案件係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之事件。
.以適用法規錯誤為由,對確定判決聲請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130441)
.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
.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130441)
.第三百七十九條(130379)(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對確定判決聲請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謂「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包括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之規定,與前者在實際上時相牽連。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體情形審查,如認其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規定,致有依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
.第444條(130444),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四百四十七條(130447)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應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非常上訴之提起權人:專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長。故如各級檢察官發現判決確定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應具意
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定義:即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程序性質:係一特別救濟程序。
.制度目的:非常上訴主要目的除在於統一法令之解釋,亦兼有保護被告之目的,故非常上訴判決之不利益並不及於被
告。
.得提起之主體: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始得提起。
.期間限制:並無期間之限制。
.救濟對象:確定判決及確定之實體裁定均得提起。
.提起事由:僅限於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始得提起非常上訴。 所謂審判違背法令(即廣義判決違背法令),包含審理
違背法令(即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及判決違背法令。而所謂法令,則包含實體法及程序法。
.管轄法院:由最高法院管轄。
.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
.法院組織法第48條第4款(250048)規定: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包括非常上訴案件。故非常上訴案件係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之事件。
.以適用法規錯誤為由,對確定判決聲請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130441)
.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
.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130441)
.第三百七十九條(130379)(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對確定判決聲請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謂「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包括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之規定,與前者在實際上時相牽連。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體情形審查,如認其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規定,致有依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
.第444條(130444),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四百四十七條(130447)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應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非常上訴之提起權人:專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長。故如各級檢察官發現判決確定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應具意
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提審制度
《提審制度》
.憲法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拘禁逮捕,應在法定期限內移送法院,否則人民可聲請法院追究。
.是指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因犯罪嫌疑而遭逮捕或拘禁時,本人或親友得要求【管轄法院】向執行逮捕拘禁的機關發出令狀,於一定時間內將拘禁者提交法院,依法審理,有罪者治罪,無罪者釋放。
→其時間規定為【二四小時】內
→人民受逮捕拘禁時,得向法院聲請提審
.提審制度與人身自由關係密切,其最早為英國在一六七九年制定的「人身保護法」,今日各國憲法則多採用。
.法律中有關提審制度,目的是在保護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司法程序中,「提審票」應由何【法院】核發。
.根據我國憲法關於提審制度之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拙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間。
.憲法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拘禁逮捕,應在法定期限內移送法院,否則人民可聲請法院追究。
.是指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因犯罪嫌疑而遭逮捕或拘禁時,本人或親友得要求【管轄法院】向執行逮捕拘禁的機關發出令狀,於一定時間內將拘禁者提交法院,依法審理,有罪者治罪,無罪者釋放。
→其時間規定為【二四小時】內
→人民受逮捕拘禁時,得向法院聲請提審
.提審制度與人身自由關係密切,其最早為英國在一六七九年制定的「人身保護法」,今日各國憲法則多採用。
.法律中有關提審制度,目的是在保護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司法程序中,「提審票」應由何【法院】核發。
.根據我國憲法關於提審制度之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拙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間。
生存權
《生存權》
.我國憲法未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命權,依大法官釋字第476號解釋,人民之生命係由【生存權】所保障。
.【生存權】之「受益權」的角度來看人民有要求國家維持其最低生活,延續生命之權利。
.「國民有權利要求國家確保其維持最基本的、有文化的、像一個人的生活條件」,此為【生存權】的定義。
.人民得依據【生存權】請求國家提供維繫最低生活所需費用。
.死刑制度之存在,與憲法上【生存權】基本人權相衝突。
.就人權的分類而言,生存權等社會權屬於【要求型的積極地位】的人權。
.【生存權】是社會權保障最重要的核心所在。
.【生存權】是一切人權的基礎。
.「植物人」大腦病變引起之併發症無法終止治療,不予殘廢給付,係違反憲法【生存權】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此項規定係為實踐【生存權】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未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命權,依大法官釋字第476號解釋,人民之生命係由【生存權】所保障。
.【生存權】之「受益權」的角度來看人民有要求國家維持其最低生活,延續生命之權利。
.「國民有權利要求國家確保其維持最基本的、有文化的、像一個人的生活條件」,此為【生存權】的定義。
.人民得依據【生存權】請求國家提供維繫最低生活所需費用。
.死刑制度之存在,與憲法上【生存權】基本人權相衝突。
.就人權的分類而言,生存權等社會權屬於【要求型的積極地位】的人權。
.【生存權】是社會權保障最重要的核心所在。
.【生存權】是一切人權的基礎。
.「植物人」大腦病變引起之併發症無法終止治療,不予殘廢給付,係違反憲法【生存權】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此項規定係為實踐【生存權】基本權利。
法律之制定
《法律制定》
.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
.法律制定的程序及形式為標準,法律可區分為那兩類: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案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口頭敘述替代。
.法律制定必經的流程:提案、立法院三讀程序【審查、討論、決議】、總統公布。
.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立法院沒有提案權)。
→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行政院得對之提出覆議。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
.法律制定的程序及形式為標準,法律可區分為那兩類: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案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口頭敘述替代。
.法律制定必經的流程:提案、立法院三讀程序【審查、討論、決議】、總統公布。
.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立法院沒有提案權)。
→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行政院得對之提出覆議。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指三審裁定前叫嫌疑犯、嫌犯、疑犯,通常都押到看守所,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
.警察使用警槍,除非必要,不能射擊犯罪嫌疑人之頭部。
.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指派【社工人員】擔任輔佐人。
.犯罪嫌疑人在受司法警察調查時【可選任辯護人】。
.以確定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罰權及應如何加以處罰為目的之訴訟,稱之為【刑事訴訟】。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例外規定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有急迫之情形者
→夜間拘捕到案而為人別之查證。
.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其主要是涉及【法官保留原則】。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有關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規定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影
→詢問對象多人時,應隔離個別訊問
→犯罪嫌疑人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機關偵查階段,有關其得主張之權利
→保持緘默權
→得選任辯護人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犯罪現場,不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犯罪嫌疑人不問何人皆不得逕行逮捕之。
.指三審裁定前叫嫌疑犯、嫌犯、疑犯,通常都押到看守所,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
.警察使用警槍,除非必要,不能射擊犯罪嫌疑人之頭部。
.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指派【社工人員】擔任輔佐人。
.犯罪嫌疑人在受司法警察調查時【可選任辯護人】。
.以確定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罰權及應如何加以處罰為目的之訴訟,稱之為【刑事訴訟】。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例外規定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有急迫之情形者
→夜間拘捕到案而為人別之查證。
.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其主要是涉及【法官保留原則】。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有關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規定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影
→詢問對象多人時,應隔離個別訊問
→犯罪嫌疑人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機關偵查階段,有關其得主張之權利
→保持緘默權
→得選任辯護人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犯罪現場,不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犯罪嫌疑人不問何人皆不得逕行逮捕之。
審問處罰權
《審問處罰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8 條規定,人民有犯罪行為時,地方法院法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審問處罰。
.僅法院得審問處罰。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機關至遲應【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拒絕之。
.唯有普通法院才得以對人民進行審問與處罰的原則稱為:司法一元主義。
.憲法本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依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
→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
→人身自由「審問」之權限,屬於【法院】。
.中華民國憲法第8 條規定,人民有犯罪行為時,地方法院法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審問處罰。
.僅法院得審問處罰。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機關至遲應【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拒絕之。
.唯有普通法院才得以對人民進行審問與處罰的原則稱為:司法一元主義。
.憲法本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依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
→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
→人身自由「審問」之權限,屬於【法院】。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10006)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所謂「平等原則」,指法律及命令之前的平等,相同事實應給予平等對待,然此並非意味一種機械式不容有差別待遇的平等,而是須選擇實質正當的標準,依事實的性質與特性來加以判斷所得。
.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可從平等原則導出。
.注重的是本質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意義:是指行政機關應遵循「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的法理,非有正當理由,在作成行政行為時,對行政行為所規制的對象,不得有差別待遇。
.憲法所謂之「在法律上平等」,並非機械的絕對平等而屬於實質的平等。
.平等原則禁止公權力機關,恣意地為差別的待遇。
.平等原則容許因個案差異,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
.憲法第七條所謂「平等原則」係指【立足點平等】。
.釋字第624號解釋,軍事審判的冤獄不適用冤獄賠償法,即違背「平等原則」。
.例如: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
.例如:法律規定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即屬於違反「平等原則」。
.例如: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不辦理徵收補償。即屬於違反「平等原則」。
.例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即屬於違反「平等原則」。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執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業務。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10006)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所謂「平等原則」,指法律及命令之前的平等,相同事實應給予平等對待,然此並非意味一種機械式不容有差別待遇的平等,而是須選擇實質正當的標準,依事實的性質與特性來加以判斷所得。
.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可從平等原則導出。
.注重的是本質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意義:是指行政機關應遵循「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的法理,非有正當理由,在作成行政行為時,對行政行為所規制的對象,不得有差別待遇。
.憲法所謂之「在法律上平等」,並非機械的絕對平等而屬於實質的平等。
.平等原則禁止公權力機關,恣意地為差別的待遇。
.平等原則容許因個案差異,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
.憲法第七條所謂「平等原則」係指【立足點平等】。
.釋字第624號解釋,軍事審判的冤獄不適用冤獄賠償法,即違背「平等原則」。
.例如: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
.例如:法律規定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即屬於違反「平等原則」。
.例如: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不辦理徵收補償。即屬於違反「平等原則」。
.例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即屬於違反「平等原則」。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執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業務。
結社自由權
《結社自由權》
.數人為了共同的主張或目的而組成持續性的團體。
.釋字479號解釋,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係侵害人民依憲法所享有之結社自由權
→主管機關核准人民團體更名之申請,涉及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人民團體名稱之選用。
.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經濟地位而組織工會,為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
.我國人民團體法
→主要目的在規範人民的【結社自由權】
→對於政黨之設立,採報備制而不採許可制,主要意旨在於保障結社自由權。
.涉及結社自由權基本權利
→我國各種規範專門職業人員的法律皆規定,專門職業人員非加入各該專門職業團體者,不得執行業務
→人民組政黨
→任何中華民國的人民都有權組織團體
→熱心環保人士組成「主婦聯盟」
→人民得因志趣或需要相同,而組成如登山社、校友會等團體。
.數人為了共同的主張或目的而組成持續性的團體。
.釋字479號解釋,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係侵害人民依憲法所享有之結社自由權
→主管機關核准人民團體更名之申請,涉及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人民團體名稱之選用。
.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經濟地位而組織工會,為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
.我國人民團體法
→主要目的在規範人民的【結社自由權】
→對於政黨之設立,採報備制而不採許可制,主要意旨在於保障結社自由權。
.涉及結社自由權基本權利
→我國各種規範專門職業人員的法律皆規定,專門職業人員非加入各該專門職業團體者,不得執行業務
→人民組政黨
→任何中華民國的人民都有權組織團體
→熱心環保人士組成「主婦聯盟」
→人民得因志趣或需要相同,而組成如登山社、校友會等團體。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又稱身體自由,指人民身體不受國家權力之任意侵害。
.要限制人身自由,除現行犯另以法律定之外,必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方得為之。
.人身自由是指人民身體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並為一切自由權的基礎,因若無人身自由,則其他自由權將失其依附。
.人民經合法逮捕拘禁時,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提審。
.人民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依提審法第五條規定,法院對於提審之聲請,認為有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逮捕拘禁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檢肅流氓條例中的部分條文被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宣布違憲,其共同指涉的部分係侵犯下人身自由之基本人權。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若於犯罪後有變更時,適用【從輕原則】,依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處斷。 ★不適用【從新原則】刑法第2條
.又稱身體自由,指人民身體不受國家權力之任意侵害。
.要限制人身自由,除現行犯另以法律定之外,必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方得為之。
.人身自由是指人民身體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並為一切自由權的基礎,因若無人身自由,則其他自由權將失其依附。
.人民經合法逮捕拘禁時,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提審。
.人民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依提審法第五條規定,法院對於提審之聲請,認為有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逮捕拘禁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檢肅流氓條例中的部分條文被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宣布違憲,其共同指涉的部分係侵犯下人身自由之基本人權。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若於犯罪後有變更時,適用【從輕原則】,依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處斷。 ★不適用【從新原則】刑法第2條
選舉原則
《選舉原則》
.選舉權的行使,通常必須依照四大原則:無記名原則、普通原則、平等原則與直接原則。
→普遍選舉原則:(普通選舉)
◎凡達到一定年齡,皆有選舉權
◎全國國民不分性別、種族、宗教、黨派、地域、職業,祇要達到法定年齡,且具備法律上所規定的選舉條件,都有投票權
◎除了患有精神病,及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或禁治產等處分之外,凡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均有投票權。
→平等選舉原則: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每個選民都只有一個投票權,不因地位、貧富而不同,每一票價值相同。
→直接選舉原則:
◎最能彰顯主權在民的精神
◎選民透過投票直接選出各項選舉之當選人
→秘密投票原則:(無記名)
◎選舉中準備小塑膠袋,讓領完選票的選舉人,先把私章裝入塑膠袋,避免誤用私章在選票圈選候選人
◎選舉人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選舉權的行使,通常必須依照四大原則:無記名原則、普通原則、平等原則與直接原則。
→普遍選舉原則:(普通選舉)
◎凡達到一定年齡,皆有選舉權
◎全國國民不分性別、種族、宗教、黨派、地域、職業,祇要達到法定年齡,且具備法律上所規定的選舉條件,都有投票權
◎除了患有精神病,及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或禁治產等處分之外,凡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均有投票權。
→平等選舉原則: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每個選民都只有一個投票權,不因地位、貧富而不同,每一票價值相同。
→直接選舉原則:
◎最能彰顯主權在民的精神
◎選民透過投票直接選出各項選舉之當選人
→秘密投票原則:(無記名)
◎選舉中準備小塑膠袋,讓領完選票的選舉人,先把私章裝入塑膠袋,避免誤用私章在選票圈選候選人
◎選舉人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室外之集會遊行
《室外之集會遊行》
.室外之集會遊行,依司法院解釋,【偶發性集會遊行】性質上無法對之施以事前行政管制。
.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據我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對室外集會遊行申請,採【許可制】
→室外集會遊行,均應申請許可
→宗教性集會遊行活動不須申請許可。
.不得以可能危害社會秩序之理由,禁止室外集會遊行。
.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至遲應於【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有居留證之外國人】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申請一般之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書內,必載明之事項
→負責人之姓名
→預定參加人數
→遊行之路線。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對於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不服之救濟程序為【申復】。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負之責
→於法定期間內負責申請與救濟
→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應負責清理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參加人仍未解散者,負責人應盡力疏導勸離。
.釋字第445號解釋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事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不符。
.室外之集會遊行,依司法院解釋,【偶發性集會遊行】性質上無法對之施以事前行政管制。
.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據我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對室外集會遊行申請,採【許可制】
→室外集會遊行,均應申請許可
→宗教性集會遊行活動不須申請許可。
.不得以可能危害社會秩序之理由,禁止室外集會遊行。
.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至遲應於【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有居留證之外國人】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申請一般之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書內,必載明之事項
→負責人之姓名
→預定參加人數
→遊行之路線。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對於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不服之救濟程序為【申復】。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負之責
→於法定期間內負責申請與救濟
→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應負責清理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參加人仍未解散者,負責人應盡力疏導勸離。
.釋字第445號解釋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事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不符。
釋字第509
《釋字509》
.釋字509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150011)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120310 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行為人若能證明其係有相當理由而確信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檢察官、自訴人、法院亦不免除舉證責任或發現真實之義務。
.指摘傳述誹謗事項→指摘傳述誹謗事項之人,若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傳述之內容為真,即無刑責。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得免除誹謗罪之責。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得免除負擔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亦得免除。
.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真實惡意原則的表現。
.釋字509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150011)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120310 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行為人若能證明其係有相當理由而確信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檢察官、自訴人、法院亦不免除舉證責任或發現真實之義務。
.指摘傳述誹謗事項→指摘傳述誹謗事項之人,若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傳述之內容為真,即無刑責。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得免除誹謗罪之責。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得免除負擔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亦得免除。
.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真實惡意原則的表現。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委員任期 4 年。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依法公告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非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二分之一】,不得變更之。
.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
.立法委員得受刑事上之訴究,但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有關領土變更案之程序,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係處於【視同休會】狀態。
.立法委員之選舉以【單一選區兩票制】方式行之。
.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即我國採二票制,要獲得【百分之五】比例政黨選票之政黨才可以依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名額,由各政黨提出名單以政黨選票選舉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有關總統彈劾,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立法委員任期 4 年。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依法公告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非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二分之一】,不得變更之。
.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
.立法委員得受刑事上之訴究,但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有關領土變更案之程序,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係處於【視同休會】狀態。
.立法委員之選舉以【單一選區兩票制】方式行之。
.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即我國採二票制,要獲得【百分之五】比例政黨選票之政黨才可以依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名額,由各政黨提出名單以政黨選票選舉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有關總統彈劾,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職權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
.所謂職權進行主義,係指訴訟程序的進行及證據的調查,均由法院依職權進行者,亦稱為「 職權原則」(職權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又稱干涉主義,一般直稱職權主義,即法院依職權以為審判,不受當事人之 意思之拘束者。
.行政程序上,關於調查證據方面,採【職權進行主義】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採行【原則採職權主義,例外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程序開始之決定,係以採行【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
.訴願雖屬逾期,如原處分顯然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其支配原則為【職權主義】。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採職權進行主義】非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所謂職權進行主義,係指訴訟程序的進行及證據的調查,均由法院依職權進行者,亦稱為「 職權原則」(職權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又稱干涉主義,一般直稱職權主義,即法院依職權以為審判,不受當事人之 意思之拘束者。
.行政程序上,關於調查證據方面,採【職權進行主義】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採行【原則採職權主義,例外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程序開始之決定,係以採行【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
.訴願雖屬逾期,如原處分顯然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其支配原則為【職權主義】。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採職權進行主義】非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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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級制度
法院審級制度是指法院審理案件的階層性制度,以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減少錯誤,增進人民對裁判的信賴和提升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設立審級制度的目的,係因為人民訴訟權受到憲法保障,其目的在於;
1.為求審判之周詳、
2.維持裁判公正、
3.減少裁判錯誤、
4.增進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以及提昇社會對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審級制度具有糾正裁判錯誤與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糾正裁判錯誤:
當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的裁判不滿意時,可以向更高層次的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讓更高層次的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判,從而糾正裁判錯誤。如果最高法院裁定為終審,則糾正錯誤的裁決即獲得確定。
2.統一法律見解:
審級制度有助於法院間形成統一的法律見解,即使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對於相同案件的判決意見不一致,也可以通過上訴程序來統一解釋法律。最高法院在終審裁判中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作用,透過裁判要旨的公佈,能夠促進對法律解釋的統一性和一致性,提高司法判斷的公正性和可預測性,也能增強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信仰度。
「審」是指審判救濟的程序關係,「級」是指上下級法院間的組織關係:
1.組織層級:「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2.審判層級:「三審」為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
我國現制
1.普通法院:原則為三審三級制。
(1)民事簡易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28條)
(2)民事小額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3)刑事輕微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4)選舉罷免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5)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2.行政法院:三級二審(參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
(1)交通裁決案件:第一審是各地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是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2)一般行政訴訟:第一審是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是最高行政法院。
3.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受懲戒公務員不服裁判結果時,可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
(1)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
(2)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
三審三級制的例子
假設有一個人因為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被警察抓了起來,然後被帶到地方法院接受審判。他辯稱自己只是在和身邊的朋友大聲聊天,並沒有喧嘩。但是法官仍然認為他有罪,於是他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進行第二次審理。高等法院審理了此案並作出了新的裁決,判定他仍然有罪,但他還是不服,於是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要求進行第三次審理。
最後,最高法院作出了終審裁決,仍然認定他有罪。這個人非常懊惱,感嘆道:「哎呀,我在地方法院就知道要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我沒有想到,還要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現在我的上訴次數比我喧嘩的次數還多了!」
以上是對審級制度的重點整理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專屬於【原行政法院】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再審之訴不變期間為【三十日】。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則不得提起。
.當事人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發現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其判決之基礎資料有異常等之缺失(即有再審事由),以此等理由,提起獨立之訴,要求廢棄該判決及再審判該事件之非常的聲明不服方法。有時簡稱「再審」。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140496)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再審之訴專屬於【原行政法院】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再審之訴不變期間為【三十日】。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則不得提起。
.當事人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發現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其判決之基礎資料有異常等之缺失(即有再審事由),以此等理由,提起獨立之訴,要求廢棄該判決及再審判該事件之非常的聲明不服方法。有時簡稱「再審」。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140496)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釋字第 530 號
《釋字530》
.釋字530號→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任何干涉,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
.司法院係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最高司法機關得發布審理案件程序之細節性規則.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應本檢察一體原則,與審判獨立不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之意旨,司法院應成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制憲本旨
.【與審理程序有關之原則性事項】不應成為司法院發布規則或命令之內容。
.釋字530號→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任何干涉,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
.司法院係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最高司法機關得發布審理案件程序之細節性規則.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應本檢察一體原則,與審判獨立不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之意旨,司法院應成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制憲本旨
.【與審理程序有關之原則性事項】不應成為司法院發布規則或命令之內容。
監察院
《監察院》
.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總統)、各級民意代表、法官、考試院人員、司法院人員、行政院院長、軍人、監察委員、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高雄市市長、政務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則不含總統。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160007)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彈劾程序之規定改由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監察院之職權:審計權、懲戒權、(同意權)、罷免權、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比憲法本文所短少的職權為【同意權】。160007
.依釋字325號解釋之見解,監察院擁有【調查權】之職權。
.糾正權為監察院對事不對人的權限。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決算。(150060)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之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
.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後,應將該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監察委員與監察院院長兩種身分得由同一人兼具。
.經監察院提出彈劾之案件,被彈劾之公務員應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院長,得不必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備詢,係基於【憲政慣例】。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
.監察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委員無言論免責權。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號解釋意旨,監察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有法律案的提案權。)
.【地方法院、外交部】為監察院糾正權行使之對象。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改善。(150097)
.立法院關於預算案之議決,可以要求監察院有關人員,就其預算列席立法院會議說明、備詢。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負責「決算的審核」。
.例如:糾舉司法院不當措施。
.例如:調查公務員之違法、失職。
.例如:糾舉或彈劾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
.例如:彈劾審計長。
.例如:監察院對衛生署未能監督全國各醫院即時通報SARS疫情,得依法行使糾正權
.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總統)、各級民意代表、法官、考試院人員、司法院人員、行政院院長、軍人、監察委員、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高雄市市長、政務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則不含總統。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160007)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彈劾程序之規定改由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監察院之職權:審計權、懲戒權、(同意權)、罷免權、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比憲法本文所短少的職權為【同意權】。160007
.依釋字325號解釋之見解,監察院擁有【調查權】之職權。
.糾正權為監察院對事不對人的權限。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決算。(150060)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之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
.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後,應將該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監察委員與監察院院長兩種身分得由同一人兼具。
.經監察院提出彈劾之案件,被彈劾之公務員應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院長,得不必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備詢,係基於【憲政慣例】。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
.監察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委員無言論免責權。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號解釋意旨,監察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有法律案的提案權。)
.【地方法院、外交部】為監察院糾正權行使之對象。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改善。(150097)
.立法院關於預算案之議決,可以要求監察院有關人員,就其預算列席立法院會議說明、備詢。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負責「決算的審核」。
.例如:糾舉司法院不當措施。
.例如:調查公務員之違法、失職。
.例如:糾舉或彈劾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
.例如:彈劾審計長。
.例如:監察院對衛生署未能監督全國各醫院即時通報SARS疫情,得依法行使糾正權
決算
《決算》
.所謂決算,即執行預算結果的最後報告。蓋預算為政府事前之財政收支計畫,決算為政府事後之財政收支實況的報告,亦可謂頂算執行結果的總報告書,並且為施政成績的總報告。
.決算在於確認行政機關財務責任得以解除。
.「決算法」第二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決算。(150060)
.直轄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議。
.縣(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議。
.鄉鎮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立法機關審議。
.決算的功能:
1.行政機關籍以向立法機關表明責任 。
2.人民籍以監督與考核政府 。
3.可解除政府所負的財務責任 。
4.可防止浪費公帑 。
5.可作考核行政效的憑藉 。
6.做為下年度編製預算的參考。
.決算審核的過程:
1.行政審核。
2.監察審核。
3.立法審議。
.我國總決算之審核機關與到立法院備質詢之機關為:審計部。
.所謂決算,即執行預算結果的最後報告。蓋預算為政府事前之財政收支計畫,決算為政府事後之財政收支實況的報告,亦可謂頂算執行結果的總報告書,並且為施政成績的總報告。
.決算在於確認行政機關財務責任得以解除。
.「決算法」第二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決算。(150060)
.直轄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議。
.縣(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議。
.鄉鎮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立法機關審議。
.決算的功能:
1.行政機關籍以向立法機關表明責任 。
2.人民籍以監督與考核政府 。
3.可解除政府所負的財務責任 。
4.可防止浪費公帑 。
5.可作考核行政效的憑藉 。
6.做為下年度編製預算的參考。
.決算審核的過程:
1.行政審核。
2.監察審核。
3.立法審議。
.我國總決算之審核機關與到立法院備質詢之機關為:審計部。
審計長
《審計長》
.監察院設審計長。
.任期六年,以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審計長並不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因此非學理上的政務官。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如有諮詢,應由審計長答復之
.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提出報告於立法院
→決算審核報告。
.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立法院應於審計長之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
.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此時離會計年度結束【七個月內】。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計長最遲應於【七月底】完成審核,編造最終 審定數額表
.監察院設審計長。
.任期六年,以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審計長並不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因此非學理上的政務官。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如有諮詢,應由審計長答復之
.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提出報告於立法院
→決算審核報告。
.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立法院應於審計長之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
.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此時離會計年度結束【七個月內】。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計長最遲應於【七月底】完成審核,編造最終 審定數額表
憲法第 19 條
《憲法第 19 條》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要求,:「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依法律」即是租稅法律主義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納稅義務人
→稅率級距
→繳納期間
→租稅稅基。
.此一條文在分類上屬於強行規定。
.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規定租稅構成要件之法律內容應符合公平原則
.釋字第 706 號解釋,關於法院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稽徵機關徵得營業稅款後,買受人依稽徵機關所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593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未規定人民有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義務,是否意謂國家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即屬違憲
→合憲,汽車燃料使用費屬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如經法律明定者,即屬合憲。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要求,:「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依法律」即是租稅法律主義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納稅義務人
→稅率級距
→繳納期間
→租稅稅基。
.此一條文在分類上屬於強行規定。
.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規定租稅構成要件之法律內容應符合公平原則
.釋字第 706 號解釋,關於法院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稽徵機關徵得營業稅款後,買受人依稽徵機關所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593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未規定人民有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義務,是否意謂國家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即屬違憲
→合憲,汽車燃料使用費屬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如經法律明定者,即屬合憲。
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
.84年釋384號解釋特別指出「所謂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 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
┌1.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
├2.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
├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4.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
├5.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
├6.審判與檢察之分離、
└7.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8.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憲法81: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刑訴法11: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84年釋384號解釋特別指出「所謂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 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
┌1.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
├2.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
├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4.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
├5.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
├6.審判與檢察之分離、
└7.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8.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憲法81: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刑訴法11: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監聽 (monitor)
《監聽 (monitor)》
.監察通訊方法之一。
.由國家安全單位對人民所為之監聽, 係對【秘密通訊自由權】人民權利所作的限制。
.進行通訊監察(電話監聽)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由於設備及諸多其他因素,國內與偵查犯罪相關的主要監聽執行機關為【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
.釋字第631 號解釋,偵查中之監聽應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釋字第654號解釋,若法律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之被告時,應予以監聽、錄影。」
→此條規定違反被告【訴訟權】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
.監察通訊方法之一。
.由國家安全單位對人民所為之監聽, 係對【秘密通訊自由權】人民權利所作的限制。
.進行通訊監察(電話監聽)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由於設備及諸多其他因素,國內與偵查犯罪相關的主要監聽執行機關為【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
.釋字第631 號解釋,偵查中之監聽應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釋字第654號解釋,若法律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之被告時,應予以監聽、錄影。」
→此條規定違反被告【訴訟權】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
財產權
《財產權》
.人身權的對稱,即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一般可以貨幣進行計算。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準物權、債權、繼承權以及知識產權等。
.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財產權,原則上人格權及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可歸類為財產權。財產權又可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四種。
.意義:人民只要以合法方式所獲得之財產,國家即應予以保障。國家可立法限制人民財產權之行使。
.受益權:憲法上所保障之人民生存權、財產權、請願權等。
.社會權入憲的意義與效果之一,國家調整限制財產權的重要依據。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主要目的在於:
1確保個人私有財產。
2避免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3實現個人自由及人格發展。
.依憲法本文規定,國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此規定顯示政府可合法限制人民的【財產權】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五條(150015)之財產權。憲法上對於人民的財產權,係採【相對保障】。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150143)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此一條項係屬憲法【財產權】之限制規定。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150143)有國家應徵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試問該條項規定與人民【財產權】權利關係最為密切。
.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150145)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此規定主要係限制營業【自由權】及【財產權】人權。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合理補償,此係與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基本權有關。
.現代財產權的保障本質:基於社會權得以調整與規制財產權。勞動力屬於最具尊嚴的財產。
.人民在法令的範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特定標的之權,此為【財產權】。
.在傳統之憲法學說中亦將財產權歸於【自由權】基本人權。
.財產權具有社會義務性,故國家得限制之,國家可合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的範圍:
1私法領域中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2基於精神作用產生的財產價值,如著作權、商譽。
3公務員的退休金請求權。
.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使得該建築物無法任意使用、收益或處分,係屬【財產權】基本權利之限制。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政府於必要時,得徵用民間物資作為災害防救用途,此種措施係限制人民之【財產權】基本權利。
.著作權法主要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基本權利。
.釋字400號解釋有關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1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2財產權之保障旨意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3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受有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釋字414號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具有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並涉及【財產權】基本權利之保障。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
.釋字425號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財產權】權利,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取得。
.釋字451 號解釋中表示,有關共有人不得就共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權利之本旨。
.釋字484號解釋,認為財政部函示關於同一建物、土地先後有數人申報契稅之事件,下屬機關得暫緩就申報案件核發納稅通知書之行為,致人民無法完成納稅手續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違反憲法對【財產權】人權之保障。
.釋字492號商標專用權係人民之【財產權】基本權利所保障。
.釋字514號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釋字564號解釋,行政機關公告騎樓禁止擺設攤位,此係限制所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基本權。
.釋字577號限制菸品廣告刊登或播出的措施,可能會侵害【財產權】【言論自由】【營業自由】。
.釋字578 號解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涉及雇主之【工作權】權利。
.人身權的對稱,即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一般可以貨幣進行計算。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準物權、債權、繼承權以及知識產權等。
.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財產權,原則上人格權及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可歸類為財產權。財產權又可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四種。
.意義:人民只要以合法方式所獲得之財產,國家即應予以保障。國家可立法限制人民財產權之行使。
.受益權:憲法上所保障之人民生存權、財產權、請願權等。
.社會權入憲的意義與效果之一,國家調整限制財產權的重要依據。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主要目的在於:
1確保個人私有財產。
2避免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3實現個人自由及人格發展。
.依憲法本文規定,國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此規定顯示政府可合法限制人民的【財產權】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五條(150015)之財產權。憲法上對於人民的財產權,係採【相對保障】。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150143)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此一條項係屬憲法【財產權】之限制規定。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150143)有國家應徵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試問該條項規定與人民【財產權】權利關係最為密切。
.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150145)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此規定主要係限制營業【自由權】及【財產權】人權。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合理補償,此係與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基本權有關。
.現代財產權的保障本質:基於社會權得以調整與規制財產權。勞動力屬於最具尊嚴的財產。
.人民在法令的範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特定標的之權,此為【財產權】。
.在傳統之憲法學說中亦將財產權歸於【自由權】基本人權。
.財產權具有社會義務性,故國家得限制之,國家可合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的範圍:
1私法領域中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2基於精神作用產生的財產價值,如著作權、商譽。
3公務員的退休金請求權。
.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使得該建築物無法任意使用、收益或處分,係屬【財產權】基本權利之限制。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政府於必要時,得徵用民間物資作為災害防救用途,此種措施係限制人民之【財產權】基本權利。
.著作權法主要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基本權利。
.釋字400號解釋有關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1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2財產權之保障旨意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3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受有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釋字414號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具有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並涉及【財產權】基本權利之保障。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
.釋字425號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財產權】權利,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取得。
.釋字451 號解釋中表示,有關共有人不得就共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權利之本旨。
.釋字484號解釋,認為財政部函示關於同一建物、土地先後有數人申報契稅之事件,下屬機關得暫緩就申報案件核發納稅通知書之行為,致人民無法完成納稅手續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違反憲法對【財產權】人權之保障。
.釋字492號商標專用權係人民之【財產權】基本權利所保障。
.釋字514號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釋字564號解釋,行政機關公告騎樓禁止擺設攤位,此係限制所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基本權。
.釋字577號限制菸品廣告刊登或播出的措施,可能會侵害【財產權】【言論自由】【營業自由】。
.釋字578 號解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涉及雇主之【工作權】權利。
憲法第 23 條
《憲法第 23 條》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乃典型之「一般保留」條款。
.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下列人民之基本權利,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為了避免緊急危難:為防止災害的發生,將低窪或山區居民強制撤離至安全地區
→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政府為興建公共建設,得依法徵收私人土地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憲法第23 條的規範內涵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應符合【比例原則】。
→公益目的。
.憲法第 23 條條文所稱之「必要」一詞,依據大法官向來釋憲實務之理解,主要為【比例原則】的表現。
.據司法院釋字第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乃典型之「一般保留」條款。
.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下列人民之基本權利,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為了避免緊急危難:為防止災害的發生,將低窪或山區居民強制撤離至安全地區
→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政府為興建公共建設,得依法徵收私人土地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憲法第23 條的規範內涵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應符合【比例原則】。
→公益目的。
.憲法第 23 條條文所稱之「必要」一詞,依據大法官向來釋憲實務之理解,主要為【比例原則】的表現。
.據司法院釋字第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
訴訟權
《訴訟權》
.人民權利受損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一定裁判之權利,是為【訴訟權】。
.憲法上【訴訟權】基本人權的保障。└
→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
→生受到校方退學處分時,得聲請司法救濟。(釋字第382)
→公務員懲戒案件應本正當法律程序,對被付懲戒之人予以充分程序保障。(釋字第369)
→人民有依法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418);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釋字第512)
.法律扶助法主要是為了實現【訴訟權】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就專利權之侵害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未提出者,其告訴不合法,係對人民【訴訟權】為不必要之限制。
.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係指人民之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機關尋求救濟。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為人民訴訟權之核心領域,非立法者得以自由形成之範圍。
.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之限制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
.人民權利受損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一定裁判之權利,是為【訴訟權】。
.憲法上【訴訟權】基本人權的保障。└
→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
→生受到校方退學處分時,得聲請司法救濟。(釋字第382)
→公務員懲戒案件應本正當法律程序,對被付懲戒之人予以充分程序保障。(釋字第369)
→人民有依法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418);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釋字第512)
.法律扶助法主要是為了實現【訴訟權】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就專利權之侵害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未提出者,其告訴不合法,係對人民【訴訟權】為不必要之限制。
.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係指人民之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機關尋求救濟。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為人民訴訟權之核心領域,非立法者得以自由形成之範圍。
.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之限制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
獨立審判原則
《獨立審判原則》
.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示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內容可分「職務獨立性」及「身分獨立性」。
.司法獨立乃司法權之本質,其主要方式為保障法官職務獨立。因此憲法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則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 號解釋,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之行政命令的拘束。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行政命令,若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所屬各級法院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因為法官係屬獨立審判,可以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
.法官之審判獨立是源自於憲法上之法治國原則。
.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示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內容可分「職務獨立性」及「身分獨立性」。
.司法獨立乃司法權之本質,其主要方式為保障法官職務獨立。因此憲法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則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 號解釋,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之行政命令的拘束。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行政命令,若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所屬各級法院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因為法官係屬獨立審判,可以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
.法官之審判獨立是源自於憲法上之法治國原則。
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補習教育
《補習教育》
.憲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國民補習教育之對象為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
→國民的權利
→受國民補習教育之國民免納學費,政府供給書籍。
.國民教育法明訂「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在教育部的組織中,掌管補習教育業務的是【社會教育司】。
.縣市教育局中掌管補習教育、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的是【社會教育課】。
.國民補習教育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初級部,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國民小 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
→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 二年。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
.短期補習教育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
→得招收外國人。
.憲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國民補習教育之對象為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
→國民的權利
→受國民補習教育之國民免納學費,政府供給書籍。
.國民教育法明訂「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在教育部的組織中,掌管補習教育業務的是【社會教育司】。
.縣市教育局中掌管補習教育、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的是【社會教育課】。
.國民補習教育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初級部,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國民小 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
→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 二年。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
.短期補習教育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
→得招收外國人。
行政與立法間之關係
《行政與立法間之關係》
.立法功能在制度上決定行政機關之組織職權,而行政功能則是運作上之考量。
.司法審查權:法院針對立法與行政機關是否違憲而宣布其作為失效的權力。
.內閣制:
→行政與立法一以貫之
→行政與立法之間既有連結又有分立
→行政與立法的僵局可以經由制度性的方式解決。
.總統制:行政與立法部門分別由民選產生,各有憲法賦予之權力。
.李帕特(A. Lijphart)民主政體「多數決」模型的基本特徵【行政與立法部門權力的融合】。
.博奕理論:可用在行政與立法部門衝突的決策情境。
.我國憲政體制下行政與立法之關係
→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立法委員得連署對於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
→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
→提案與審議關係。
→預算監督關係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之權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
→提出預算案為行政院之憲法職權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有關行政與立法關係之敘述
→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規範授權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
.立法功能在制度上決定行政機關之組織職權,而行政功能則是運作上之考量。
.司法審查權:法院針對立法與行政機關是否違憲而宣布其作為失效的權力。
.內閣制:
→行政與立法一以貫之
→行政與立法之間既有連結又有分立
→行政與立法的僵局可以經由制度性的方式解決。
.總統制:行政與立法部門分別由民選產生,各有憲法賦予之權力。
.李帕特(A. Lijphart)民主政體「多數決」模型的基本特徵【行政與立法部門權力的融合】。
.博奕理論:可用在行政與立法部門衝突的決策情境。
.我國憲政體制下行政與立法之關係
→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立法委員得連署對於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
→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
→提案與審議關係。
→預算監督關係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之權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
→提出預算案為行政院之憲法職權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有關行政與立法關係之敘述
→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規範授權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
社會權(social rights)
《社會權(social rights)》
.學理上稱之第二代人權。
.就人權的分類而言,社會權屬於【要求型的積極地位】的人權。
.社會權(social right),其所指的是在社會(群體)的生活形式中,每個人都有權利去過最低的經濟與社會的福祉之生活。
.保障社會權的國家型態,一般稱為【福利】國家。
.馬歇爾(T.H. Marshall)認為福利國家的演進是公民權利擴張的歷史過程,其中【社會權】與社會福利有關。
.社會權係現代國家,為保障其人民擁有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基於福祉國家或社會國家之理念,在憲法上所保障之各種權利的總稱。
.社會權是保障少數者與弱者追求實質平等的人權
.屬於「社會權」的範疇:(我國憲法所保障之社會權)
→工作權
→生存權(社會權保障最重要的核心所在)
→教育權
→結社權
.屬於社會權
→對勞工的保障、兒童與婦女的保護與國民基本教育。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得請求補習教育。
→人民可請求國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其他公共設施之提供或準備之基本權利
.學理上稱之第二代人權。
.就人權的分類而言,社會權屬於【要求型的積極地位】的人權。
.社會權(social right),其所指的是在社會(群體)的生活形式中,每個人都有權利去過最低的經濟與社會的福祉之生活。
.保障社會權的國家型態,一般稱為【福利】國家。
.馬歇爾(T.H. Marshall)認為福利國家的演進是公民權利擴張的歷史過程,其中【社會權】與社會福利有關。
.社會權係現代國家,為保障其人民擁有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基於福祉國家或社會國家之理念,在憲法上所保障之各種權利的總稱。
.社會權是保障少數者與弱者追求實質平等的人權
.屬於「社會權」的範疇:(我國憲法所保障之社會權)
→工作權
→生存權(社會權保障最重要的核心所在)
→教育權
→結社權
.屬於社會權
→對勞工的保障、兒童與婦女的保護與國民基本教育。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得請求補習教育。
→人民可請求國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其他公共設施之提供或準備之基本權利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
.即混合制。
.法國第五共和與我國的憲政體制都可歸類為半總統制。
.總統由直選產生,而總理及內閣係對國會負責,並將兩者結合於一的制度。有時亦稱為「雙重首長制」,亦有稱為「半總統制」者。
.總理提名權是屬於【總統】。
.可能出現行政權掌握在總統與總理之間擺盪的情況。
.半總統制的國家
→法國第五共和
→俄羅斯
→波蘭。
.杜佛傑(M. Duverger)的看法,半總統制有三個重要的特徵
→總統民選
→總統有相當大的權力
→內閣向國會負責。
.即混合制。
.法國第五共和與我國的憲政體制都可歸類為半總統制。
.總統由直選產生,而總理及內閣係對國會負責,並將兩者結合於一的制度。有時亦稱為「雙重首長制」,亦有稱為「半總統制」者。
.總理提名權是屬於【總統】。
.可能出現行政權掌握在總統與總理之間擺盪的情況。
.半總統制的國家
→法國第五共和
→俄羅斯
→波蘭。
.杜佛傑(M. Duverger)的看法,半總統制有三個重要的特徵
→總統民選
→總統有相當大的權力
→內閣向國會負責。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
.孔德「反對個人主義而贊成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Core Value)是「平等」
→其平等的屬性是:結果的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
.一個由政府掌握和操作生產、分配及交易方式的經濟體制。
.社會主義者強調官僚組織是【反映特殊階級利益的權力集團】。
.19 世紀中開始興起的社會主義思潮,對社會工作產生推動作用。
.社會主義的基本信念
→社會資源由大眾所擁有
→政府有責任代表人民控制社會資源的分配
→追求平等。
.社會主義的教育目的在於【成就個人為社會服務】。
.關於社會主義(Socialism)
→社會主義是指一個由政府掌握和操作生產、分配及交易方式的經濟體制;
→社會主義者相信經濟的苦難和不公正,大部分是導因於資本主義下私有財產不合理的操控與使用;
→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者,經常皆是處在尖銳的衝突中,甚至彼此會相互攻訐對方是社會主義的叛徒。
.孔德「反對個人主義而贊成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Core Value)是「平等」
→其平等的屬性是:結果的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
.一個由政府掌握和操作生產、分配及交易方式的經濟體制。
.社會主義者強調官僚組織是【反映特殊階級利益的權力集團】。
.19 世紀中開始興起的社會主義思潮,對社會工作產生推動作用。
.社會主義的基本信念
→社會資源由大眾所擁有
→政府有責任代表人民控制社會資源的分配
→追求平等。
.社會主義的教育目的在於【成就個人為社會服務】。
.關於社會主義(Socialism)
→社會主義是指一個由政府掌握和操作生產、分配及交易方式的經濟體制;
→社會主義者相信經濟的苦難和不公正,大部分是導因於資本主義下私有財產不合理的操控與使用;
→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者,經常皆是處在尖銳的衝突中,甚至彼此會相互攻訐對方是社會主義的叛徒。
修正民主理論
《修正民主理論》
.熊彼德(J. Schumpeter)在一九四二年寫了一本著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提出對民主政治的看法,成為修正民主理論的先驅。
.修正民主理論家:道爾(Dahl)、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熊彼德(J. Schumpeter)。
.修正民主理論之敘述
→認為民主政治應該視為一種選擇領導者的方法
→普通人民參與決策,不僅不可能,而且無必要
→批評古典理論
◎缺乏實證基礎
◎在分工的社會,人人參政是不可能且不必要的
◎政治應由專職的菁英負擔重要責任
民眾的參政權僅限於選擇領導者
→認為政治活動不應過份強調道德目標。
.熊彼德(J. Schumpeter)關於修正民主理論的看法又被人稱為「民主的程序論」。
.批評修正民主理論的人,把修正理論稱作【菁英民主論】,另提出【參與民主】。
.熊彼德(J. Schumpeter)在一九四二年寫了一本著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提出對民主政治的看法,成為修正民主理論的先驅。
.修正民主理論家:道爾(Dahl)、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熊彼德(J. Schumpeter)。
.修正民主理論之敘述
→認為民主政治應該視為一種選擇領導者的方法
→普通人民參與決策,不僅不可能,而且無必要
→批評古典理論
◎缺乏實證基礎
◎在分工的社會,人人參政是不可能且不必要的
◎政治應由專職的菁英負擔重要責任
民眾的參政權僅限於選擇領導者
→認為政治活動不應過份強調道德目標。
.熊彼德(J. Schumpeter)關於修正民主理論的看法又被人稱為「民主的程序論」。
.批評修正民主理論的人,把修正理論稱作【菁英民主論】,另提出【參與民主】。
熊彼得(J. Schumpeter)
《熊彼得(J. Schumpeter) 》
.修正民主理論家。
.一九四二年寫了一本著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提出對民主政治的看法,成為修正民主理論的先驅。
.提出創新理
→所謂「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是指:創新
→為持續的創新活動,經濟才能成長
→可透過新產品生產來達到創新
→可透過新技術研發來達到創新
→可透過新市場開發來達到創新。。
.民主政治只是一種制度的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其方式乃透過相互競爭人民選票的支持,以贏得擔任公職的機會。
.認為決定廠商生產的重要因素,有土地、勞力、資本、企業家精神。
.熊彼得 ( Schumpeter ) 解釋利潤的成因為【企業家從事創新之報酬】
.熊彼德關於修正民主理論的看法又被人稱為「民主的程序論」
→認為民主政治基本上僅為【人民選擇決策者】的一種特殊程序。
.民主政治只是一種制度的安排(lnstitutional arrangement),其方式乃透過相互競爭人民選票的支持,以贏得擔任公職的機會。
.經驗民主理論之論述
→多數公民對政治並無影響力,權力主要掌握在菁英(elites)手中
.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古典民主理論之論述
→民主公民的政治行為是理性的;
→人民有強烈參政的動機;
→參與公共事務只為重視個人利益。
.修正民主理論家。
.一九四二年寫了一本著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提出對民主政治的看法,成為修正民主理論的先驅。
.提出創新理
→所謂「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是指:創新
→為持續的創新活動,經濟才能成長
→可透過新產品生產來達到創新
→可透過新技術研發來達到創新
→可透過新市場開發來達到創新。。
.民主政治只是一種制度的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其方式乃透過相互競爭人民選票的支持,以贏得擔任公職的機會。
.認為決定廠商生產的重要因素,有土地、勞力、資本、企業家精神。
.熊彼得 ( Schumpeter ) 解釋利潤的成因為【企業家從事創新之報酬】
.熊彼德關於修正民主理論的看法又被人稱為「民主的程序論」
→認為民主政治基本上僅為【人民選擇決策者】的一種特殊程序。
.民主政治只是一種制度的安排(lnstitutional arrangement),其方式乃透過相互競爭人民選票的支持,以贏得擔任公職的機會。
.經驗民主理論之論述
→多數公民對政治並無影響力,權力主要掌握在菁英(elites)手中
.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古典民主理論之論述
→民主公民的政治行為是理性的;
→人民有強烈參政的動機;
→參與公共事務只為重視個人利益。
蘭尼(A.Ranney)
《蘭尼(A.Ranney)》
.提出《政治學》(governing)一書
→指出,各國政治文化的表現迭有差異,其表現在
◎對國家的認同;
◎政治效能感;
◎對同胞的信任感
.蘭尼於其《政策內涵研究》一書中認為
→「政策概念包括五個意涵:有一組特定的目標、有一個擬定的方針、有一條已經選定的行政路線、意旨的宣布、意旨的執行」。
.對民主政治所下的定義:民主政治是依人民主權、政治平等、大眾諮商及多數統治等原則而組織成的一種政府型態
→擁有最終權力的是全體人民而不是他們的代表
→人民有權決定怎樣的政策是最符合他們的利益
→多數統治是指,當人民對政策有不同看法的時候,政府應該根據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
.政治是政府制定政策的過程」。
.視行政部門為政府的核心。
.視政府為「替社會制定和執行法律的人與制度所構成的整體」。
.蘭尼(Austin Ranney)的公投類型:
→憲法規定的公投:
◎法國的憲法修正草案由國會兩院通過之後,必須經公投認可,始告確定
.司法三項功能:
→解決紛爭
→創制新法
→監督執法。
.界定民主政治的要素
→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
→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每人都有同樣機會參與政治決策過程
→大眾諮商(Popular Consultation)
→多數統治。
.提出《政治學》(governing)一書
→指出,各國政治文化的表現迭有差異,其表現在
◎對國家的認同;
◎政治效能感;
◎對同胞的信任感
.蘭尼於其《政策內涵研究》一書中認為
→「政策概念包括五個意涵:有一組特定的目標、有一個擬定的方針、有一條已經選定的行政路線、意旨的宣布、意旨的執行」。
.對民主政治所下的定義:民主政治是依人民主權、政治平等、大眾諮商及多數統治等原則而組織成的一種政府型態
→擁有最終權力的是全體人民而不是他們的代表
→人民有權決定怎樣的政策是最符合他們的利益
→多數統治是指,當人民對政策有不同看法的時候,政府應該根據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
.政治是政府制定政策的過程」。
.視行政部門為政府的核心。
.視政府為「替社會制定和執行法律的人與制度所構成的整體」。
.蘭尼(Austin Ranney)的公投類型:
→憲法規定的公投:
◎法國的憲法修正草案由國會兩院通過之後,必須經公投認可,始告確定
.司法三項功能:
→解決紛爭
→創制新法
→監督執法。
.界定民主政治的要素
→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
→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每人都有同樣機會參與政治決策過程
→大眾諮商(Popular Consultation)
→多數統治。
溫和多黨制(moderate pluralism)
《溫和多黨制(moderate pluralism)》
.溫和多黨制的特徵:
→政黨數目約3至5個;
→政黨間意識型態差距較小;
→作用模式為向心競爭
→對政治體制的政治原則較有認同感
→沒有反體制政黨的出現
→政見或承諾是訴求中間選民。
.溫和多黨制的國家:
→德國
→比利時(政治權力低度分化)。
.溫和多黨制的特徵:
→政黨數目約3至5個;
→政黨間意識型態差距較小;
→作用模式為向心競爭
→對政治體制的政治原則較有認同感
→沒有反體制政黨的出現
→政見或承諾是訴求中間選民。
.溫和多黨制的國家:
→德國
→比利時(政治權力低度分化)。
看守政府(caretaker government)
《看守政府(caretaker government)》
.指在朝野政黨準備輪替之際,或各該國家經歷大選之後政權確定移交之前,任何即將卸任的行政首長及其政務官所組成的執政團隊,並不能再做重大政策之決定,新的重大政策是否施行應由新政府決定。
.在內閣制的國家或稱為看守內閣(caretaker cabinet)。
.在總統制的國家或以跛腳總統(crippled president)稱之。
.指在朝野政黨準備輪替之際,或各該國家經歷大選之後政權確定移交之前,任何即將卸任的行政首長及其政務官所組成的執政團隊,並不能再做重大政策之決定,新的重大政策是否施行應由新政府決定。
.在內閣制的國家或稱為看守內閣(caretaker cabinet)。
.在總統制的國家或以跛腳總統(crippled president)稱之。
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共治政府(cohabitation)
《共治政府(cohabitation)》
.法國「左右共治」是指【總統與內閣總理】兩個職位分別由不同政黨的人士擔任
→不同政黨共同掌握中央行政權
→曾兩次發生於法國密特朗總統主政期間。
.【統合主義】理論比較能說明晚近加拿大、北歐諸國實施的政府、企業代表與工會精英的聯合共治。
.【雙首長制】最有可能會出現左右共治之政府體制。
.法國「左右共治」是指【總統與內閣總理】兩個職位分別由不同政黨的人士擔任
→不同政黨共同掌握中央行政權
→曾兩次發生於法國密特朗總統主政期間。
.【統合主義】理論比較能說明晚近加拿大、北歐諸國實施的政府、企業代表與工會精英的聯合共治。
.【雙首長制】最有可能會出現左右共治之政府體制。
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指某政黨(可能是單一政黨或多個政黨的組合)在議會雖未能掌握過半數的席位,其他政黨既沒有得到部長職位的分配, 但是由於某個關鍵性小黨可能與執政的少數內閣, 存在著政策上的默契, 或反對黨陣營彼此猜忌而未能立即聯合起來倒閣, 使未過半數席位的政黨得以繼續保有其執政的地位。
.在內閣制國家中,由未在國會取得過半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所組成的政府。
.指某政黨(可能是單一政黨或多個政黨的組合)在議會雖未能掌握過半數的席位,其他政黨既沒有得到部長職位的分配, 但是由於某個關鍵性小黨可能與執政的少數內閣, 存在著政策上的默契, 或反對黨陣營彼此猜忌而未能立即聯合起來倒閣, 使未過半數席位的政黨得以繼續保有其執政的地位。
.在內閣制國家中,由未在國會取得過半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所組成的政府。
影子內閣(shadow cabinet)
《影子內閣(shadow cabinet) 》
.在野黨模擬政府的官職分布,正式或非正式的由在野黨議員一對一的進行相關部會監督。
.內閣制國會少數黨的執行委員會。
.影子內閣是源自於【英國】之憲政運作。
.英國的內閣制中「影子內閣」是指:最大反對黨按內閣組織形式組成的準執政團隊。
.在野黨模擬政府的官職分布,正式或非正式的由在野黨議員一對一的進行相關部會監督。
.內閣制國會少數黨的執行委員會。
.影子內閣是源自於【英國】之憲政運作。
.英國的內閣制中「影子內閣」是指:最大反對黨按內閣組織形式組成的準執政團隊。
鄂蘭(Hannah Arendt)
《鄂蘭(Hannah Arendt)》
.撰寫「極權主義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一書
→分析極權主義在德國形成的脈絡
→提出極權獨裁政體的數項特徵
.她將艾賀曼(Eichmann)描述為納粹官員而非瘋狂的思想家,因而引發爭議。
.撰寫「極權主義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一書
→分析極權主義在德國形成的脈絡
→提出極權獨裁政體的數項特徵
.她將艾賀曼(Eichmann)描述為納粹官員而非瘋狂的思想家,因而引發爭議。
技術官僚心態(technocratic mentality)
《技術官僚心態(technocratic mentality)》
.係指以科學知識來行使和掌控權力。
.它被形容為「在社會中佔有統治地位的人,以技術專家的身份證明其統治的正當性,而技術專家們,則以擁有科學知識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其和「通才技能」相比,本質上有所不同。
.行政專業人員以擁有科學知識來證明自己在行政體系中的專業正當性。
.技術官僚心態的特色
→相信專業技術必然取代政治
→反對議會政治的心態
→形成組織或政策的帝國主義思考
→強調組織或政策的擴權心態。
.係指以科學知識來行使和掌控權力。
.它被形容為「在社會中佔有統治地位的人,以技術專家的身份證明其統治的正當性,而技術專家們,則以擁有科學知識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其和「通才技能」相比,本質上有所不同。
.行政專業人員以擁有科學知識來證明自己在行政體系中的專業正當性。
.技術官僚心態的特色
→相信專業技術必然取代政治
→反對議會政治的心態
→形成組織或政策的帝國主義思考
→強調組織或政策的擴權心態。
哥倫比亞學派(Columbia School)
《哥倫比亞學派(Columbia School)》
.哥倫比亞學派的代表人物【拉薩斯斐爾(P. F. Lazaesfeld)】。
.學派研究選民投票行為,稱選民各自擁有的政治性格為【政治先傾】心理取向。
.哥倫比亞學派的貢獻
→人民的選擇(The People’S Choice)研究成果。
.強調選民所屬的團體是影響選民投票行為最重要的因素。
.哥倫比亞學派的代表人物【拉薩斯斐爾(P. F. Lazaesfeld)】。
.學派研究選民投票行為,稱選民各自擁有的政治性格為【政治先傾】心理取向。
.哥倫比亞學派的貢獻
→人民的選擇(The People’S Choice)研究成果。
.強調選民所屬的團體是影響選民投票行為最重要的因素。
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
《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
.針對投票行為的研究,主要是採取選區的總體資料,以及相關人口學的統計數據,以探究不同環境脈絡背景因素對於各選區之投票率或選民投票方向的影響。
.政治學上著名芝加哥學派的代表人物
→梅瑞安(學派的發動者)
→伊斯頓
→拉斯威爾。
.借用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統計學的知識或工具,為政治學作實地研究。
.芝加哥學派的路易斯.蘇利文( Louis H. Sullivan )最早提出現代「機能主義」( Functionism )理論。
.芝加哥學派的管制經濟學認為:管制者藉由限制競爭獲取生產者政治支持。
.針對投票行為的研究,主要是採取選區的總體資料,以及相關人口學的統計數據,以探究不同環境脈絡背景因素對於各選區之投票率或選民投票方向的影響。
.政治學上著名芝加哥學派的代表人物
→梅瑞安(學派的發動者)
→伊斯頓
→拉斯威爾。
.借用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統計學的知識或工具,為政治學作實地研究。
.芝加哥學派的路易斯.蘇利文( Louis H. Sullivan )最早提出現代「機能主義」( Functionism )理論。
.芝加哥學派的管制經濟學認為:管制者藉由限制競爭獲取生產者政治支持。
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
.顧名思義,此制度強調「比例代表性」(proportionality),希望各政黨在議會中所擁有的席位比例,應該儘量符合各政黨在選舉中所得到的選票比例。在一般情形下,當選區應選名額愈多,比例代表性將隨之提高。
.可以使政黨所贏得的席位與選舉所囊獲的得票數,呈現較為相稱的結果。
.比例代表制比較能夠反映選民心中真實的偏好。
.比例代表制最大餘數法的基本精神是藉由一定的【選舉商數】,來決定某一政黨的應得席次。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對於小黨較為有利
→較能反映此種多元的社會
→對多黨制的形成有促進作用。
.比例代表制的特色
→必須是複數選區;
→政黨扮演重要角色;
→政黨得票率與議席比例較多數代表制成正比
.實行【統合主義】的國家,其選舉制度大多為比例代表制。
.採行比例代表制之國家
→瑞士
→愛爾蘭(單記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的缺點:深化意識型態的分歧。
.比例代表制的優點:
→能反應不同族群與政治團體的意見
→較能滿足各次級利益。
.顧名思義,此制度強調「比例代表性」(proportionality),希望各政黨在議會中所擁有的席位比例,應該儘量符合各政黨在選舉中所得到的選票比例。在一般情形下,當選區應選名額愈多,比例代表性將隨之提高。
.可以使政黨所贏得的席位與選舉所囊獲的得票數,呈現較為相稱的結果。
.比例代表制比較能夠反映選民心中真實的偏好。
.比例代表制最大餘數法的基本精神是藉由一定的【選舉商數】,來決定某一政黨的應得席次。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對於小黨較為有利
→較能反映此種多元的社會
→對多黨制的形成有促進作用。
.比例代表制的特色
→必須是複數選區;
→政黨扮演重要角色;
→政黨得票率與議席比例較多數代表制成正比
.實行【統合主義】的國家,其選舉制度大多為比例代表制。
.採行比例代表制之國家
→瑞士
→愛爾蘭(單記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的缺點:深化意識型態的分歧。
.比例代表制的優點:
→能反應不同族群與政治團體的意見
→較能滿足各次級利益。
柔性國力(Soft Power)
《柔性國力(Soft Power)》
.是由【奈伊(Joseph Nye)】學者所提出的。
.是「藉由文化及意識型態而產生的吸引力」。
.透過吸引力而非強迫手段達到期望目標的能力。因為當它國想要的結果與我方所想要的一樣時,我方不必費太大力氣即能達到目的。
.是由【奈伊(Joseph Nye)】學者所提出的。
.是「藉由文化及意識型態而產生的吸引力」。
.透過吸引力而非強迫手段達到期望目標的能力。因為當它國想要的結果與我方所想要的一樣時,我方不必費太大力氣即能達到目的。
統合主義(corporatism)
《統合主義(corporatism)》
.側重某些團體在與國家的關係上享有特權地位,而得以影響公共政策的形成與執行。
.較能說明晚近加拿大、北歐諸國實施的政府、企業代表與工會精英的聯合共治。
.政府給予利益中介組織參與制定政策的特殊地位,並藉此將政府部門與利益組織間建立制度化的聯繫
→強化了利益團體和政府的制度化關係。
.統合主義(corporatism)學者對於利益團體扮演之角色的看法
→主張將一些利益團體納入政府的決策過程;
→某些團體在與國家的關係上享有特權地位;
→在日益專業化趨勢,將利益團體制度性的納入政府決策過程,乃無可避免。
.統合主義(corporatism)下利益團體的運作特色【特定利益團體的領袖參與協商】。
.統合主義產生的背景
→中小型國家有效因應對外開放的一種國內利益調和的結構。
.統合主義的特點
→可同時追求資本累積與分配正義;
→促成了三邊政府理念的興起;
→使功能性代表成為可能。
.統合主義所受的批評:
→易造成民主超載。
.統合主義國家常見的政府體制:內閣制。
.統合主義國家(如德國),其政黨特性為【政黨權力高度集中化】。
.實行統合主義的國家,其選舉制度大多為【比例代表制】。
.主張「經濟體系應將壟斷性的利益代表組織,納入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並與國家機構進行磋商」。
.統合主義的國家:
→瑞典
→德國(社會統合主義)
→奧地利(社會統合主義)
.側重某些團體在與國家的關係上享有特權地位,而得以影響公共政策的形成與執行。
.較能說明晚近加拿大、北歐諸國實施的政府、企業代表與工會精英的聯合共治。
.政府給予利益中介組織參與制定政策的特殊地位,並藉此將政府部門與利益組織間建立制度化的聯繫
→強化了利益團體和政府的制度化關係。
.統合主義(corporatism)學者對於利益團體扮演之角色的看法
→主張將一些利益團體納入政府的決策過程;
→某些團體在與國家的關係上享有特權地位;
→在日益專業化趨勢,將利益團體制度性的納入政府決策過程,乃無可避免。
.統合主義(corporatism)下利益團體的運作特色【特定利益團體的領袖參與協商】。
.統合主義產生的背景
→中小型國家有效因應對外開放的一種國內利益調和的結構。
.統合主義的特點
→可同時追求資本累積與分配正義;
→促成了三邊政府理念的興起;
→使功能性代表成為可能。
.統合主義所受的批評:
→易造成民主超載。
.統合主義國家常見的政府體制:內閣制。
.統合主義國家(如德國),其政黨特性為【政黨權力高度集中化】。
.實行統合主義的國家,其選舉制度大多為【比例代表制】。
.主張「經濟體系應將壟斷性的利益代表組織,納入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並與國家機構進行磋商」。
.統合主義的國家:
→瑞典
→德國(社會統合主義)
→奧地利(社會統合主義)
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
《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
.利益團體經常被稱之為「壓力團體」。
.從社會政策觀點來審視壓力團體(interest group or pressure group)
→社會政策的形成傾向依壓力團體之間的權力相對影響力而決定。
.壓力團體在民主政治中,常扮演重要的角色
→例如:我國「菸害防制法」的立法即與壓力團體有關。
.臺灣自解嚴後壓力團體蓬勃發展,下列屬於壓力團體
→臺灣獨立聯盟
→學生自治聯盟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
.壓力團體為了使政府制定有利於該團體的政策,最常利用【遊說、示威遊行】方式向政府施壓。
.「壓力團體」不同於政黨,其主要特質
→不提名參與選舉
→不以執政為目的。
.利益團體經常被稱之為「壓力團體」。
.從社會政策觀點來審視壓力團體(interest group or pressure group)
→社會政策的形成傾向依壓力團體之間的權力相對影響力而決定。
.壓力團體在民主政治中,常扮演重要的角色
→例如:我國「菸害防制法」的立法即與壓力團體有關。
.臺灣自解嚴後壓力團體蓬勃發展,下列屬於壓力團體
→臺灣獨立聯盟
→學生自治聯盟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
.壓力團體為了使政府制定有利於該團體的政策,最常利用【遊說、示威遊行】方式向政府施壓。
.「壓力團體」不同於政黨,其主要特質
→不提名參與選舉
→不以執政為目的。
第一名過關選舉制度(first past the post system)
《第一名過關選舉制度(first past the post system)》
.選舉的結果是由得到相對第一高票的候選人當選,這種選舉制度稱為「第一名過關制」(first past the post,簡稱 FPTP),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國會議員選舉最常使用的選舉制度。
.第一名過關選舉制度產生的政治影響:
→容易形成兩黨制
→選民容易策略性投票
→國會議員往往傾向討好選區選民
.型態:多數決。
.國家:英、美、加、印。
.選舉的結果是由得到相對第一高票的候選人當選,這種選舉制度稱為「第一名過關制」(first past the post,簡稱 FPTP),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國會議員選舉最常使用的選舉制度。
.第一名過關選舉制度產生的政治影響:
→容易形成兩黨制
→選民容易策略性投票
→國會議員往往傾向討好選區選民
.型態:多數決。
.國家:英、美、加、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