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著作人

《著作人》
.如未經約定歸屬,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如未經約定歸屬,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於著作人死亡後【50年】內仍存續。
.甲、乙、丙三人共同創作一部小說,該共同著作之應有部分,由各該共同著作人均分。著作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人死亡後,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由該配偶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