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6日 星期六

解釋性行政規則

《解釋性行政規則》
.解釋性行政規則名稱眾多,或稱為解釋令、函示或釋示。
 →應刊登公報
 →應由機關首長簽署
 →刊登於政府公報發布之。10160
.頒布之解釋令,大多數屬於【行政規則】。
.具有間接的對外效力。
.「解釋令函」依現今釋憲實務見解,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命令」,只要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可以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
.拘束力
 →法官
 →訂定機關
 →訂定機關之下級機關。
.效力
 →自該經闡明法規生效之日起。(釋字第287號解釋)
 →原則上溯及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若所發布解釋函令,變更某一解釋令之法律見解,且該變更係屬【不利之變更】,則【發布日前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若前釋示確屬違法,相對人得請求依後釋示重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