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8日 星期一

租用基地

《租用基地》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出租人乙出賣基地時,甲可依同樣之條件優先承買之
 →甲出賣其所建之房屋時,乙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甲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於契約成立後【二個月】內,聲請地方政府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
 →甲乙間之租約得以逾 20 年
.基地租用發生爭議時,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限制,準用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限制,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