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著物》
.關於定著物之特性,依釋字第九三號解釋與最高法院六三年第六次民事庭推總會決議,有以下四點:
→非成分性。定著物需非土地之成分,否則即為土地之一部分而非獨立之不動產。
→繼續性。定著物需繼續定著於土地上,故臨時搭建之樣品屋即非定著物。
→經濟目的性。定著物需得達一定經濟上使用之目的,方具有獨立之經濟效用,故房屋若已足以避風雨,雖未安裝門窗,仍為獨立之不動產。
→固定性。定著物需具有固定於土地上,不易移動為其特性。
.定著物
→固定在土地上的高鐵軌道
.茶園中之茶樹非定著物。
→茶樹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依民法第六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110066
.露營搭蓋之帳棚非定著物。
→露營搭蓋之帳棚係臨時搭設之用,不符合定著物特性中之「繼續性」,應屬動產
.高速公路應非定著物。
→應屬於不動產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