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法源》
.不能直接發生法的效力,必須經過國家承認才能發生拘束力的法源。
.以非經由國內一定制定程序,無法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而須經國家承認始能發生法的拘束力的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一般原則等,作為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即為間接法源或不成文法法源。
.指法律 規範中不得直接適用,但可經由一定之程序(通常係法院之承認)使之發生規範之效果。
.法理乃間接法源之一,不得援用於刑法。
.習慣法成為間接法源
→通常要具備「法的確信」
→必須不違背公序良俗
→必須是法律未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