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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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契約】及其他原因發生爭執,要求對方提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的訴訟。
.為一促使訴訟請求權加以實現,並課予被告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作為目的的訴訟。
.給付判決並無法如同形成判決一般,直接導致權利變動,而是需要一個後續的執行行為(含自動履行義務與必要的強制執行)。
.法律如無特別規定,排除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之行政訴訟類型是為一般給付訴訟。
.無須經過訴願程序。
.一般給付訴訟係請求作成事實行為之訴訟。
.人民之【犧牲補償請求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類型:依請求內容可分為:
╔一定金額之支付。如請求返還借款一百萬元。
╠特定物之交付。如請求交付購買之骨董。
╠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如請求給付勞務。
╚一定之意思表示。如請求移轉登記。
.依請求給付時期分:
╔現在給付之訴:主張於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有給付義務之訴。
╚ 將來給付之訴:主張將來履行期到來,被告有給付義務之訴。
↓↓↓時機↓↓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停止行政事實行為而被拒絕時。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而被拒絕時。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就其損失補償發生爭議時。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事實行為,如有不服時。
.人民不服行政機關透過新聞媒體報導不利消息之行為時。
.對於行政機關不給付原本同意之公費獎學金時。
.某甲因縣政府錯發食品檢驗結果報告資訊致商譽受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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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8日 星期六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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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經過訴願,結果仍然無法接受,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超過三個月,訴願機關還不作成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二個月仍然不作成決定者,這時也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原處分及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十日】內將卷證送交法院。
.撤銷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須經訴願而無結果。
.撤銷訴訟有起訴期間之限制。
.撤銷訴訟僅限於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撤銷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只有負擔及負擔之保留可以單獨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負擔處分」,經提起訴願仍不服者,應於行政訴訟之程序中採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要件
1須有行政處分
2須原告有訴訟利益
3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
4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5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結果
6須於法定期閱內起訴
7須遵守起訴時間
8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9提起的人亦包括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
.某低收入戶遭市政府以其匿報所得為由,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停發救助金。為免生活陷入困境,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使市府恢復其權利。
.行政處分於相對人提起訴訟前已執行完畢,但其執行之法律效果仍舊存續者,若相對人欲主張權利救濟,應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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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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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對被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特定之權利、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之存否,或證書之真偽,要求法院為該等主張真偽之確認判決之訴訟。
.確認訴訟又分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兩個類型,不過,基本上原告都必須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才可以提起。
.為一對於存續中的法律基礎或其他重要的法律狀況,以司法判決加以確認的訴訟。因此確認訴訟也無法導致為訴訟標的的法律基礎變動,故非屬於一個積極的權利救濟手段。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意義:即原告主張特定之法律關係、證書之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求法院為判決之訴。
.類型:
 積極確認之訴:如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消極確認之訴:如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確認訴訟之種類: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2確認公法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3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之定義: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乃訴訟進行中,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參照民訴二五五Ⅰ6)。
.確認訴訟相對於其他訴訟具有後備性。亦即,限於原告已無法藉由其他訴訟種類之提起而獲得救濟時,始得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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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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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稱為「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係請求行政法院課予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義務的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本質,應為一種給付訴訟。
.人民向主管機關請求作成一定的行政處分,如人民依法申請發給執照,主管機關不理會或拒絕時,在經過一定程序後,人民可以起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令主管機關作決定,或甚至命主管機關發給執照,這叫作「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受損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訴請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稱為「課予義務訴訟」。
.請求機關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屬之。
.請求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屬之。
.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有假處分之適用。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予義務之訴的要件)。
┌須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
├原告必須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可提起。
.人民在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須先經訴願程序。
.範例:人民依社會救助法申請生活扶助金被拒絕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範例: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
.範例:某甲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該局遲不發給,提起訴願未獲救濟,依行政訴訟法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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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6日 星期一

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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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訴訟程序,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可知其指司法機關之行政法院,經當事人請求(起訴)後,為解決公法上爭議所進行之程序而定。
.行政訴訟為二審二級制。也就是將行政法院區分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級。
.訴訟種類除撤銷訴訟外,確認訴訟、給付訴訟,此外還有公益訴訟(如環保事件的訴訟)、團體訴訟(如選舉訴訟)等。
.行政訴訟判決的執行機關:高等行政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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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5日 星期一

公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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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依雙方當事人之地位是否平等,可區分為「對等關係契約」與「隸屬關係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行政契約的屬性為【公法契約】。(10135)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若債務人果真不為給付時,以該行政契約得為強制執行名義。(10148)
.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此契約學理上稱為【和解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嗣後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並補償人民之財產上損失。若人民對此補償金額不同意時,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構成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1)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2)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10141)
(3)所締結之契約依其性質係不得締約者。
(4)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未踐行此程序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公法契約特徵:
(1)救濟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2)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規範公權力行政,故行政契約有其適用。
(3)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在行政契約應予適度限縮。
(4)締約的形式: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須以書面為之,非以書面締結之行政契約,無效。(10139)
(5)契約涉及第三人之關係:行政契約的內容如侵害第三人權利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規定,須事前獲得第三人之書面同意,契約始生效力。
(6)契約內容之調整:行政契約多與公益相關,為維護公益,行政機關自得於一定條件下,得片面調整、變更契約,甚至終止契約(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
.例如:協議之土地徵收。
.例如:主管機關委託民營汽車製造廠檢驗汽車。
.例如: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例如: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
.例如:被害人與行政機關達成之國家賠償協議。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例子:
(1)醫師倘若有超收醫療費用之情形時,依醫療法第8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行政機關本得吊銷其醫師執照。惟若超收情節並非重大,行政關亦得與人民締結契約,由人民負擔一定之義務(例如,提供社區居民義診服務)以代替裁罰性行政處分之作成。
(2)學生考試作弊違反校規,本得予以退學之行政處分。惟行政機關(學校)亦得與學生簽訂契約以特定義務之履行(例如勞動服務、用功讀書取得更好成績)以取代行政處分之作成。
.不得締結行政契約的情形:
┌雙方當事人皆為行政機關。
├雙方當事人皆為人民。
└未得上級機關事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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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9日 星期二

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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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處分機關【可以】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10117)
.行政訴訟法第4條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行政處分】論。(60004)
.人民遭受違法行政處分致其權利受到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法或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救濟途徑。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10118)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但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可以】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10118)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應在知有因起【二年內】為之。(10121)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之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1012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決定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60004)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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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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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處分雖具有其外形及意思表示要素,惟在實質上因欠缺有效成立的要件致自始全然不生效力,謂之行政處分無效。
.行政處分之作成違反土地專屬管轄者,其效力為無效。
.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10111)設有規定,其情形如下:
 1方式欠缺而無效: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方式欠缺而無效: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瑕疵而無效: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內容瑕疵而無效: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瑕疵而無效: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主要是指土地專屬管轄)(10115)
 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10112)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10113)
.針對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停止執行】為其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6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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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7日 星期日

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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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加條件、期限或負擔者,在學理上稱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五種:
(1)期限。
→給予商標專用權十年之處分。
(2)條件。
→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進度時,所有外籍工人均應解僱遣返。
(3)負擔。
→教育部准許某甲公費留學,同時要求甲必須學成返國服務三年。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處分附款之基本原則:【遵循一般法律原則】 、【合目的性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以負擔為附款,由於通常負擔有可獨立於主行政處分之外成為行政處分之性質,故原則上應許單獨訴請撤銷負擔。
.針對裁量處分,原則上處分機關可以決定是否附加附款。亦即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始可附款。
.行政處分附款之限制,行政程序法並未提及比例原則,然因比例原則為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且又經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明示,故行政處分之附款仍應受比例原則拘束。
.人民申請於路邊設置書報攤,主管機關許可並註記交通量大增時應撤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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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提出主體:行政機關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人民自行提出或由行政機關通知其提出,其陳述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行政處分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得予補正】。
.應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尚不足以確認者。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處分時
 →免職處分

.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240042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2012年10月6日 星期六

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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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關係上,被賦予實現行政目的之任務,具有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者】。
.行政主體的意義內涵
 →得以自己名義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必享有一定的權限
 →必須設置機關以取得行為能力並行使其職權。
.行政主體除了國家以外,主要有:
 →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
 →由公法所創設的法人團體,例如農田水利會。
 →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私法團體,如海峽兩岸基金會。
.行政主體為達一定行政目的,供公眾使用,以人物之組合繼續設置之組織體,是為【營造物】。
.行政機關之設置是為了使行政主體取得具體的行為能力
.行政主體對於在行政上有一般權力關係者,於違反行政上之義務時所為之處罰,稱之為【秩序罰狹義行政罰】。

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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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公法人】。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設立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職能、人員進用等,應【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法人在人事與財政制度上,享有較科層化行政機關為大之彈性。
.例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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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公務員、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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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出再申訴,其管轄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陪訓委員會】。(70004)
.公務人員任用行為的法律性質為【須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退休金數額之核定是屬於一種確認處分。
.公務員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重大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導致所屬機關須負起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30002)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30002)
.私立學校行政人員不屬於公務員範圍。
.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憲法第85 條「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 條「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公教人員保險法所規定之公務人員範圍,係指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員若一時失察,不慎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受刑事制裁。

.『行政學』黑堡宣言呼籲公務人員應扮演的主要角色:( 常任文官五種角色)
→人民受託者角色、賢明少數的角色、平衡需求的角色、執行與捍衛憲法的角色、分析者與教育者的角色。
.在新公共服務的理論中,公務人員的回應對象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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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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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簡稱國賠,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賠償。(30002)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30002)
╔須為公務員之行為、須係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須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不法之侵害
╚須人民之自由、權利因而遭受損害:人民受有損害。
.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30002)
.家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如回復顯有困難時則以金錢賠償。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0003)
→依實務見解與學者通說,國家應負無過失責任。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30004)
.憲法第24條規定,公務員在國家賠償法上所應負的責任為【過失責任】。
→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必須是:故意或過失。(30002)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包含不作為責任。
.國家損害賠償,除國家賠償法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案件乃屬於公法上爭議,目前乃由我國民事法庭進行審理。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30011)
.逾二十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國家賠償所需之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規定
┌公務員之賠償責任,以其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有公共設施之賠償責任,以其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機關。
└對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7 號解釋,冤獄賠償法是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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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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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
.行政主體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者,以強制方法使其履行,或使其實現與履行有同一狀態之行政行為,稱為行政執行。
.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迫使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直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行政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公法上金錢債務,依法應移送法院執行。
.對於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命令不服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學
(一)行政執行的含義與特徵
 行政執行:是指行政管理機構在其權力和職責範圍內依法實施行政決策方案以實現行政決策目標的過程。
 特徵:(重點)
  1行政執行是由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的
  2特定的行政管理機構只能在其特定的權力與職責範圍內從事行政執行工作
  3行政執行活動必須在行政決策的指導下進行
  4行政執行過程是行政管理機構對人、財、物的有機組合過程
  5行政執行的結果必然導致原有的客觀環境或客觀狀況的改變
(二)行政執行的主要環節:(重點)
  1計劃(分三個層次:戰略計劃、策略計劃、工作計劃)
  2動員
  3指揮
  4協調(1資訊溝通法、2利益調節法 、3行政命令法)
  5控制
 包括四個要素:
  1衡量行政執行是否符合要求的正常標準
  2衡量當前行政執行情況的手段
  3將當前的行政執行情況與標準相比較的方法
  4校正當前的行政執行情況以便達到標準的方法
.救濟途徑: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40009)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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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不得已採取之必要處理,且有保障公益與私益之目的。
.在執行過程中,對於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失,如係屬於社會義務範圍內,則第三人負有容忍義務,不在補償之列,但該損失如超過社會義務而高於一般人應容忍之程度,已構成特別損失時,基於公平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 (40041)
.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實施即時強制之要件,分述如下:
1須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2須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3須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為之。
.即時強制措施不僅規定於行政執行法,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亦有即時強制之規定。
.即時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立刻處置的必要時,所採取的措施,包括 (40036)
1 對於人之管束;
2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及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例如警察為保護意圖自殺的人而暫時綁住其身體、警察為追捕嫌犯而緊急借用私人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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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2日 星期六

行政罰

《行政罰》
.依通說見解,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處罰,又稱秩序罰。
.目的:制裁過去違反作為義務 。
.對象:一般人民,亦即一般權力關係下之個人。
.科處機關:原則上為行政機關,例外為地方法院之簡易法庭。
.依據:依個別行政法規之罰則規定。
.種類:種類繁多,有罰鍰、沒入、禁止輸出入、吊銷證照、公布姓名等。
.限制:不得連續處罰,否則有一事不二罰原則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作成程序:除特別規定外,可逕行科處,無須預先告戒程序
.救濟程序:依一般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為之 。
 →得單獨對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一般給付訴訟。(240041)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為【3年】。
.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判斷是否屬行政罰,應視處分中是否具有「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
.行政罰之制裁,原則上以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始得加以處罰,故行政罰係屬「行為罰」,需以行為人有違反法律上義務,並具有可歸責原因等構成要件者,始得處罰。不適用於行政法學上所謂的「執行罰」。
.自治條例可制定之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14026)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10002)
 →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應是指法律上授權單獨執行之職權
  ⊙而非屬內部單位者,例如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10002)
 →平交易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機關具有以下特徵:
 →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
 →是具有較強的執行色彩的組織。
 →是按照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並按照科學方法依法進行活動的組織。
.行政機關之必要特性:
 →獨立之組織法規
 →獨立之編制與預算
 →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行文。(10002)
 →有印信
.行政機關的種類:
 →所轄的區域範圍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工作權限不同,可分為一般權限機關和專門權限機關。
 →行政管理活動的環節劃分,可分為決策機關、執行機關、輔助機關、諮詢機關與監督機關等。
 →照行業和產品不同,可分為各種不同的專門行政機關。
.設置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適應需要原則;
 →精簡原則;
 →高效率原則;
 →依法設置的原則。
.行政機關的體制:
 →首長制和委員會制
 →精層次製與職能制
 →高效率原則
 →集權制與分權制。
.行政機關分權的原因有:
 →機關由合併數機關而擴大
 →機關地域分部較廣
 →工作性質分歧
 →首長柔弱
 →部屬能力高強
 →實際上無法控制。

★不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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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行政的私法行為。
.營利性經濟行為。
→行政機關向廠商購買辦公用機器設備之行為。
→行政機關向民間租車公司租賃交通車
.從事行政職務之私法行為。
.私經濟行為,其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應適用私法。
.釋字第540 號解釋認為,政府興建國民住宅後,辦理出售、出租契約之行為屬於:私經濟行為。
.私經濟行為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私經濟行為【不】得以簽訂行政契約之方式為之。

★易混淆,以下非私經濟行為
→私立學校頒授畢業證
→民間汽、機車業者提供民眾「代檢」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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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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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40232)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10101)
.當事人得向處分機關申請更正之。
.更正原則上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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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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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範圍不限於個別行政程序之卷宗,尚包括有關之資料,公開之方式也不限於閱覽,甚至包括抄寫、複印或攝影之方式獲取資料。
.屬於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事項。
.當事人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有權請求更正。
.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但有下列情形時,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涉及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受申請機關認有侵害第三人權利者
.對於行政機關拒絕人民閱覽卷宗之請求,於【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得例外單獨就該決定訴請救濟。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認筆錄有遺漏者,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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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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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為實現權利與義務手續的規定,也就是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時,如何解決之法。
.此規定乃為實現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所應採取之手段或手續有關之法律也。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破產法、強制執行法等。
.程序法當中亦可能有實體規定。
.程序法適用所謂的「程序從新」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所列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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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螺絲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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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灣的高雄地區岡山、橋頭、梓官一帶是金屬產業的發展重鎮,是知名的「螺絲窟」,以發展螺絲代工聞名世界。
.台灣有「螺絲外銷王國」;岡山地區有「螺絲窟」的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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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基爾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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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基爾運河貫穿了北海以及波羅的海。
.又稱威廉皇帝運河,位於德國北部。
.開鑿於1887年6月3日,1895年6月22日完工。 



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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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合議制之委員會。
.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170008)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170008)
.獨立行使職權且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
.立法委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170037)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為總統、副總統選舉或罷免無效訴訟之原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屬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之獨立機關。

.『國文』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文給行政院,稱呼對方應該用:鈞院。 


耕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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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對於領墾地無償取得耕作之權,亦為一種以農業耕作為目的之用益物權。
.應經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權利。
.依土地法規定,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應於二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耕作權是土地法創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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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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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為一種能力刑,或稱資格刑、名譽刑、權利刑,乃係剝奪其公法上之權利能力,使其不具備某種資格。
.屬於從刑之一種。(120034)
.褫奪公權必須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所剝奪之對象:(120036)
 ┌(X)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已修法排除此)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120037)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006年 7月1日施行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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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一項 110667)。
.合夥契約法律並未規定須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所以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可成立。
.合夥契約:
┌為雙務契約。
├為有償契約。
└合夥具有團體性質。
.合夥因欠缺組織體的結構,不具法人地位,不能作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是合夥人,而非合夥。
.合夥之種類:
1顯名合夥(外部合夥)民法第667條至第699條。
2隱名合夥(內部合夥)民法第700條至第709條:屬有償雙務契約,因其性質近似於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之契約。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110691)
.合夥得以信用為出資。
.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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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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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商品在某價格時的需求彈性大,意思是說當價格略作變化時,會引起需求量相對來說的大量變動;相反地彈性小,表示價格不管怎麼調整,需求量卻沒有什麼反應。
.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減少無謂損失,對需求彈性小的商品課稅應重課。
.當供給曲線為正斜率,需求彈性係數(絕對值)為1.5時,租稅轉嫁幅度最小。
.最適租稅理論主張,課徵貨物稅稅率應與其價格需求彈性成反比。
.若其他情形不變,政府對某一商品課徵貨物稅,當該商品的價格需求彈性愈大,課稅引起的社會效益的淨損失將【愈大】。
.課徵從量稅所造成的超額負擔,隨需求彈性的絕對值的增加而與需求彈性的絕對值【成等比例增加】 。
.獨占者在利潤極大時的產量,其價格需求彈性必定大於一 。
.完全競爭廠商的需求線彈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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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又稱福利損失,私經濟部門因政府課稅所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生產者剩餘與消費者剩餘)大於政府的租稅收入,任一租稅若發生此種損失,該租稅便不具租稅中立性,亦即違反效率原則。
.超額負擔泛指政府執行任何政策導致人民福利憑空消失的部分。例如政府對人民課稅導致人民福利損失超過稅收的部分就稱之為無謂損失,以一般均衡觀點,超額負擔指對等變量(EV)減除政府的稅收。
.超額負擔主要被用來當作效率的指標,超額負擔越小,表示可供社會分配的資源越多,代表著資源配置就越有效率。
.課稅所引起的超額負擔與需求彈性呈正比,而且與稅率平方呈正比。
.在部分均衡模型下,如果需求彈性越小,表示購買量越不容易受到價格(租稅)影響,因此越滿足租稅中立,所以超額負擔也就越小。
.發生超額負擔的原因:超額負擔乃因租稅的課徵,使產品價格上升、生產量與消費量減少,致使民眾(消費者及生產者)福利損失超過政府之稅收所致。
.為極小化總的超額負擔,應使每種商品所增加的最後一元稅收之邊際超額負擔相等。 

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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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衡量人們的生活成本。
.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price-index,CPI)。
.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依據。
.計算消費者物價指數時,分子分母都用同一購買量為權數。
----------稅務法規----------
.依所得稅法規定,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隨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準用第5-1條)
→殘障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準用第5-1條)
→標準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準用第5-1條)
→免稅額(所得稅法第5條)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所得稅法第14條)
→綜合所得稅法課稅級距(所得稅法第5條)(民國98年所得稅法修訂)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適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祖父母扣除額
→殘障特別扣除額
→喪葬費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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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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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托兒措施: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托兒設施或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行政法----------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未設有托兒設施不滿時,應尋求之權益保障途徑。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申訴未果時,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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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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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保險」
.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
.眷屬超過三口者,保險費僅以三口計算
.被保險人無職業之父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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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0日 星期六

管理浮動匯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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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則指有官方干預的浮動匯率,又稱為不純淨的浮動匯率或骯髒浮動匯率(Dirty floating rate),係指匯率的上下浮動保有一定的限度,若超過此一限度,則中央銀行或外匯主管機關即出面干預,干預的頻率會依照匯率目標而定。
.匯率不像固定匯率制度般僵硬,可隨時因應市場的波動來調整匯率、平衡外匯的供需。
.同時有外匯價格與外匯存底數量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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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失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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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現在沒有工作,可以馬上工作,而且也正在找工作者。
.失業率的定義是:失業人口佔勞動力的百分比。
.失業人口為=勞動人口x失業率。
.失業人口┌沒有工作,應徵後等待錄取者。
├辭去工作,但正在尋找新工作。
└剛畢業正在找工作的人。
.當經濟出現不景氣時,容易產生失業人口增加。 

↓2012奧斯卡線上影展。  2012-02-17~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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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批判理論(critical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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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理論(critical theory)》
.批判理論源於1929年德國法蘭克福學派,是當代德國的顯學。
.批判理論的學者:馬庫色 (H. Marcuse)
.批判理論是以【結構正當性的扭曲】作為探討的對象。
.批判理論的重點:
┌重視歷史演化的觀點。
├社會科學應以行動作為分析單元。
├組織理論研究的目的在導引個人如何超越組織的控制,成就一個自主負責的個體。
├有關理性行為的假定限制了我們對於個人行動、集體行動與其主會系絡的理解。
├以”行動”做為分析單位,關注人在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主觀意義。
├不應區分”經驗的”和”規範的”理論。
├組織理論主要目的在於揭發層級體制如何強化宰制現象的社會過程,並說明個人異化的趨向。
├理論的基本目的在促進實踐的過程,從辨證和反思的行動中,修正錯誤,改善現狀。
└重視歷史演化的觀點,對組織理論來說,組織的未來不是命定的,有賴人員主動的創造。
.公共行政所處理的是有意志與有意識的人類活動,是有意義的社會實務,因此行政貴在經由彼此的意義溝通,以建立共識性的典範。

⊙批判理論對功能論及系統論的政治社會化提出批判,認為政治社會化僅是支配者將利於共統治地位的觀念灌輸給社會成員。
⊙批判理論主張,對於質性研究評鑑規準的掌握應放置於歷史脈絡與結構情境中,並強調行動與實踐,文本的好壞以能否反身性地揭露社會中的壓迫結構為判斷依據。
→主張學校教育內容不應是一種社會控制工具。
⊙批判理論的興起直接且廣泛的影響課程研究
→重視學習者的批判與反省
→強調對話式教學
→發展自主自律的能力
→教育活動即溝通行動
⊙批判理論對研究發現的看法是【價值介入研究發現】
⊙認為資本主義以及規格化的文化產品,助長了人類理性功能的單面向化。為解除社會對人類理性思想的宰制,主張教育的目的應在解放與啟蒙,以發展自主而負責的人格。
⊙哈伯瑪斯(Habermas)強調理性的反省、解放與重建,主張自我反省在批判理論中扮演舉足輕重角色

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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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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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
租稅政策下的“閉鎖效果”是指由於稅率過高或稅收政策不合理,導致納稅人不願意出售資產或進行交易,減少了市場上的交易量和流動性,影響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場的發展。這種現象可能會對經濟體系產生負面影響,例如減緩經濟增長、降低稅收收入等。

對已實現資本增益課以高度累進租稅,將影響資本持有人出售意願,進而降低資本流動性及資源配置效率。資本利得課稅會產生閉鎖效果(lock- in effect)及遽集效果(bunching effect),對於資本的利用及納稅義務人的租稅負擔,皆有不利與不公平的現象。

以下是重點整理:
1.閉鎖效果是指租稅政策下,納稅人不願意出售資產或進行交易,從而減少市場交易量和流動性。
2.租稅政策下的閉鎖效果可能對經濟體系產生負面影響,例如減緩經濟增長、降低稅收收入等。
3.土地增值稅是容易出現租稅的閉鎖效果的領域之一。當土地增值稅稅率過高時,地主可能不願出售土地,而改以自行使用或出租土地。
4.個人所得稅是另一個可能出現租稅的閉鎖效果的領域。如果稅率過高,納稅人可能會減少工作時間、收入或其他收入來源,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稅款。
5.政府可以通過降低稅率、實施稅收優惠或其他措施來減輕稅收負擔,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資源配置效率,以避免租稅的閉鎖效果的出現。
6.政府應該定期評估稅收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對於出現問題的地方進行調整和改進,以實現稅收政策的目標。

以上是對閉鎖效果的重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