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法律之制定

《法律制定》
.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
.法律制定的程序及形式為標準,法律可區分為那兩類: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案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口頭敘述替代。
.法律制定必經的流程:提案、立法院三讀程序【審查、討論、決議】、總統公布。
.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立法院沒有提案權)。
 →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行政院得對之提出覆議。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