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連署人

《連署人》
.選務機關受理總統、副總統侯選人的申請登記方式,採連署人連署方式者,連署人數必須達到最近一次中央民代選舉選舉人總數之【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必須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才可以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
.地方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於10日內予以駁回。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