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
→法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仿自德國)(160005)
→組織成員:全體大法官。
→職權: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違憲」之判定標準: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政黨處分事件之審議由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負責。
◎總統、副總統彈劾(增§2第10項)(160002)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7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