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與立法間之關係》
.立法功能在制度上決定行政機關之組織職權,而行政功能則是運作上之考量。
.司法審查權:法院針對立法與行政機關是否違憲而宣布其作為失效的權力。
.內閣制:
→行政與立法一以貫之
→行政與立法之間既有連結又有分立
→行政與立法的僵局可以經由制度性的方式解決。
.總統制:行政與立法部門分別由民選產生,各有憲法賦予之權力。
.李帕特(A. Lijphart)民主政體「多數決」模型的基本特徵【行政與立法部門權力的融合】。
.博奕理論:可用在行政與立法部門衝突的決策情境。
.我國憲政體制下行政與立法之關係
→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立法委員得連署對於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
→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
→提案與審議關係。
→預算監督關係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之權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
→提出預算案為行政院之憲法職權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有關行政與立法關係之敘述
→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規範授權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