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 (monitor)》
.監察通訊方法之一。
.由國家安全單位對人民所為之監聽, 係對【秘密通訊自由權】人民權利所作的限制。
.進行通訊監察(電話監聽)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由於設備及諸多其他因素,國內與偵查犯罪相關的主要監聽執行機關為【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
.釋字第631 號解釋,偵查中之監聽應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釋字第654號解釋,若法律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之被告時,應予以監聽、錄影。」
→此條規定違反被告【訴訟權】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