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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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種泛稱,不像「憲法」、「民法」、「刑法」是一部法典名稱,而是與行政權有關的法規,都統稱為行政法。
.意義:是指有關行政組織與職權、行政作用與程序、行政爭訟,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國內公法。
.關於行政組織及行政作用的國內公法。
.行政法所規定內容
 →行政組織
 →行政職權
 →行政罰。
.根據【行政權作用之內容】對於行政法分類為組織、警察、給付、外交、軍政等項。
.行政法其本身即具有執行力。
.行政法上評判一個行政裁量有無濫用權限,常常引用的一個標準「恣意行為」。
.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係指在行政作用時,考量其【必要性、適當性】。
.【就業服務法】屬於積極行政法。
.行政法法源之效力,適用順序【成文法一習慣法一條理】。
.行政法法源位階的關係,【大法官解釋>法律>法規命令】。
.「行政秩序罰」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科以刑罰上刑名以外之制裁。
 →國家對違反行政法規所定義務者予以處罰於【制裁權】
.行政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依法定程序暫時停止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外部行政法與內部行政法分準為【適用對象】。
.消防隊購置之消防器材,在行政法上屬於【行政用物】。
.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而設置之人與物結合之組織體,在行政法上稱為【營造物】。
.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其效力,原則上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除前釋示確有違法情形外,後釋示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並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就其責任要件,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應為【過失責任,但輔以推定過失制度】。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於行政法領域基本上並無適用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