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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份或權利金。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解。
.公有財產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處理方式為【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
.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列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
→鄰里公園
→道路、溝渠
→兒童遊樂場
→廣場、綠地
→停車場用地。
.權利變換範圍內列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權利價值比例】原則共同負擔。
.都市更新地區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402046
→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契稅。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應禁止建物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此禁止期限最長為【二年】。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的補償金額,應由【實施者】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