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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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秩序罪》
.依據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加以區分,妨害秩序罪係屬於侵害國家法益之罪。
. 妨害秩序足以阻礙國家權力之行使,刑法分則特於第七章明定處罰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是為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一四九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一稱騷擾罪(二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是為恐嚇公眾罪(一五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是為妨害集會罪(一五二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煽惑他人犯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是為包攬詞認罪(一五七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是為侮辱國徽國旗罪(一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