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職位分類法

.西方文官系統的結構類型。制度最先產生於: 美國。美國於1983年通過潘德頓法(The Pendleton Act)的主要目的:建立職位分類制度。
.職位分類法制 整個結構體系由職系、職等、職級三個組成,以職位」為中心,職位之工作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等因素,予以科學化之分析比較,評定其等級高低。依工作性質區分職系,依工作程度劃分職等。
.承襲【科學管理觀點】,強調經由運用職位、職等和職級等基本概念來建立嚴謹的人事管理制度,藉此達成有效管理與同工同酬的目標。
.以「事」為中心。以工作為基礎的人事分類法制。
.以義務和責任(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做為職位區分的主體。
.同職級的任職者應有同等資格,而可擔任該職級內之其他職位。
.需要多次的考試。
.分類下的職等較多。較適合於專業性的工作。重視人力訓練。
.以利來鼓勵人。
.運用科學化的技術理性於人事管理的產品。符合科學管理與效率精神。
.因事設職,按職擇人。專才專用,同工同酬。
.官員的等級與職位合而為一。.文官缺乏安全感。
.主要優點是:同工同酬、考試用人有客觀標準、考績標準具體化、職責可反映在報酬上達到激勵效果。
.主要缺點是:
 ┌職系區分過細,調用困難,影響機關長官的人事權。
 ├職位歸級之程序繁複。
 ├調任資格限制過嚴,阻礙了人員交流及通才的發展。
 └以工作為建制中心,忽視人的因素。
.工作性質相近的若干職系,集合成:職組。【職組:工作性質相近】。
.工同責同=職級。工同責異=職系。工異責同=職等。
.範圍最廣、最具多元性的區分單位為:職門。
.職責輕重、資格條件、繁簡難易等充分相同的所有職位歸納成為職等。
.最基本構成要素是:職位。
.工作性質相同,但責任輕重與困難程度不同的職位劃歸一類稱為職系。
.主要作用: 建立公平合理的薪給制度、提供考試任用的客觀標準、預算易於編製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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