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6日 星期日

職務協助

《職務協助》
.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之關係。
.職務協助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其任務,請求另一行政機關在後者權限範圍內,給予必要之協助,而未變更或移轉事件管轄權之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共同發揮機能之原則,應於其權限範圉內互相協助(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特徵:
 →1被動性
 →2臨時性
 →3輔助性。
.以單純請求之,無須公告。
.除情況急迫,大都以被協助機關之名義行之。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拒絕協助之請求時,請求協助之機關得對此提出異議。
.警察機關現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依警察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自身職務之執行者,應拒絕協助。
.請求除有緊急情況者,應以書面為之。
.行政協助之費用應由請求機關負擔。
.例如海岸巡防機關派遣船艦載送漁業署之漁業檢查員至海上執行檢查任務。。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因為人力不足,就特定事項請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一起執行。
 →雲林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函請該縣警察局到場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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