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 星期六

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質之事件,應受其「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
.行政規則原則上不具對外拘束力,但可能發生行政自我拘束效力
 →效力主要係源自於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
.藉由行政自我拘束之原理,行政規則具有【間接之外部效力】。

【補充資料】
係指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行為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質的事件,因藉由行政機關自己前後反覆之同一行為,使人民產生信賴,如無正當理由,應受「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不得為相異之處理(簡言之,即相同事件,相同處理),否則即有違平等原則。適用此項原則時,應具備:
 ╔須有行政先例之存在(先前有相同的案例);
 ╠行政先例本身須合法;
 ╚須行政機關有決定餘地(也就是必須有裁量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