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社會救助法

.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社會救助法。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930002)
.「社會救助」為社會安全制度重要一環,是對抗貧窮之政策之一,以保障生活低於一定水準者的經濟安全。
.社會救助的目的在提供國民基本經濟安全的保障,協助人民維持基本生活,包括緊急災難救助、補助低收入戶
.例如低收入戶的生活、醫療、教育補助.水災、火災、地震、風災等天然災害的慰問金、救助金。
.社會救助可達成較大的再分配效果。
.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財源:政府租稅。
.社會救助法的特徵:
 ┌需要通過資產調查方能領取給付。
 ├採行個案審查的方式。
 └屬於選擇式的福利給付。
.社會救助的具體特質為:
 ┌(1)強調他助行為,財源來自稅收;
 ├(2)接受救助者需有一定資格條件的限制,通常須經資產調查或所得調查;
 ├(3)救助金額依受救助者個別需要而決定,且各地區的家庭生活及地域生活水準不同而有差異;
 └(4)具有濟貧功能,但也存在恥辱的烙印效果。
.社會救助可能產生的問題:
 ┌產生福利依賴。
 ├影響工作誘因。
 └產生社會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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