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2.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
 └3.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111030-1)
.得為繼承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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