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公職候選人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候選人應向【各級選舉委員會】申報財產。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之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職候選人的競選旗幟,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
.在褫奪公權期間,受刑人被剝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下列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現役軍人。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軍事學校學生。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大陸地區人民,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For 人事行政、行政法、法學大意 By 題庫世家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