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不得拒絕審判原則

.若有當事人提出訴訟,法官便須開庭審理,其不得以法律條文不明不備為由拒絕審理。
.法蓋國家設立法院的本意即在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利;因此,當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必須經由解釋方法,以探求法律真義,而為適用。
 ┌刑事案件:應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為刑事裁判,此即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
 └民事案件:應適用《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為民事裁判,並得類推適用,比附援引類似的規定,以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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