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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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因家庭暴力事件,可自行到法院申請,經法院審理核發。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自核發起生效。440015
.通常保護令的內容:
 (1)禁暴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騷擾令: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遷出令、禁處分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4)命遠離令: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使用權、交付財產令: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監護權、交付子女令: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子女會面交往令: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給付租金、子女扶養費令: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命交付醫療等費用: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處遇計畫令: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支付律師費令: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2)命其他保護必要令: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