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2日 星期六

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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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詢》
.憲法第67 條第2 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釋字第 461 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政府官員到會備詢,可拒絕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不負到立法院備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