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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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股東會特別決議之事項:公司之變更章程;董事、監察人之解任;公司之解散、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
.股東會臨時動議不得決議之事項:變更公司章程、改選監察人、公司合併案。(210032、210172)
 →公司合併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依公司法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210171)
.股東會召集權:監察人、董事會、符合一定條件的少數股東。
 ★董事長沒有股東會召集權。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210170)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210170)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210173)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210220)
.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對股東寄發開會通知。
.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召開,公司法規定倘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為出席。(210177)
.股東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效果無效。(210191)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經法院撤銷之決議,溯及自決議作成時即為無效。
.法院對於違反召集程序之股東會決議,倘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股東訴請撤銷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