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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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後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公司進行命令解散之處置。(210010)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其法律效果不得對抗第三人。(210012)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之抄閱規定,主管機關並不具有將所有公司登記事項拒絕抄閱之裁量權。
.外國公司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認許,並於認許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後【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設立登記後【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公司【命令解散】之處置。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其法律效果為【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設立登記前,不得發行股票。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