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股份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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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之轉讓》
.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股份之轉讓,必須【過戶】將受讓人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為之。
.股份有限公司,可限制員工行使新股承購權所購得之股份,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但不得逾【2年】。
.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東依新股認購權所購得之股份,不得限制其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依分紅入股所取得之股份,不得限制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