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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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敘述: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
 ├經登記為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候選人登記。
 ├得由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至少須達到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時,應補貼其競選經費。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釋字第 419 號: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
 →副總統如兼任行政院院長,於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160002)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160002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160002)
.副總統之選舉係採取相對多數制。採直接選舉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依我國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
.沒有政黨推薦的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至少要達到最近一次中央民代選舉選舉人總數之百分之一點五之連署方可登記參選。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在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我國總統若犯了刑法上的傷害罪,在其任期中,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