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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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保障人民的各種基本權利。
.實現基本權利最基礎的就是人民「訴訟權」以及「參政權」。
.基本權利防禦權,直接適用於公法關係之公權力。
.對人民基本權利進行限制者,應以法律定之。
.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僅得依據憲法第23 條規定,加以限制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宗教自由、參政權、隱私權、平等權、結社自由、遷徙自由、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
.基本權利之保障方式:
 →間接保障:亦即以法律保障之,但是立法機關仍得隨時制定不利於人民之法律,因此只限制行政機關,不限制立法機關。
  基本權利拘束的對象,不能直接適用於私法領域
 →直接保障:憲法條文中直接規定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因此限制所有國家機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等),僅符合特殊條件時,才能依法限制人民權利(我國採之,或謂採折衷式–直接兼採間接)。
.基本權利的限制
 →禁止基本權利再受法律限制:憲法第9條—軍事審判
 →基本權利的特別限制: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基本權利的一般限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150023
.基本權利拘束的對象
 →公權力行為
 →私經濟行為:只要是國家之行為,就應受基本權利之限制,不因其行為採公法或私法方式而有差異
  ⊙行政之營利行為:國營企業->獨資與合夥
  ⊙私法上的財產管理行為:「非公用財產」
  ⊙輔助行為
  ⊙行政私法
 →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間接效力說->人民如欲對國家私經濟型為主張基本權利,必須透過法律的規定,使基本權利「間接」適用於私法關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