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動產

《動產》
.民法對於動產並未作正面的立法解釋,僅從反面規定:「稱動產者,為前例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民六七)據此規定,不僅可移動之物在性質像均為動產,其不能移動,而非土地的「定著物」,也屬於動產。此外,在法律上得知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在性質上也應該為動產。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 80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發生讓與之效力。
.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非經交付標的物,不生效力
 →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也稱為實物交付
 →觀念交付: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取得動產質權之方式:現實交付、指示交付、簡易交付。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為五年。(110768-1)
.動產取得可分為:
 →原始取得:善意取得、無主物先占、添附、漂流物拾得人、埋藏物先發現人。
 →繼受取得:受贈取得。
.例如:為慶祝雙十節國慶,在凱達格蘭大道前所搭建的牌坊、懸掛在牆上的畫、臨時搭建的工寮、未定著於土地之樣品屋、與土地分離之果樹、組合式小木屋、災區設置之貨櫃屋屬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
.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動產租賃之租金請求權時效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