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9日 星期日

債權讓與 (Credit 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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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 (Credit Assignment)》
.即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契約之當事人為讓與人(舊債權人)及受讓人(權人)。至於債務人,則非契約之當事人。
.債權讓與自【債務人受通知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債權讓與之性質為【準物權行為】。
.債權讓與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
.債權讓與時,當事人對於未支付之利息未為約定者,推定該利息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債權人不得將債權禁止扣押讓與於第三人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債權讓與雖為無效,惟在【讓與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情形下,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表見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給丙,但未通知乙。甲、丙間之債權讓與之效力【有效,但不得對抗乙】。
.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提供房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作為擔保,並已有利息二十萬元未支付,若乙將該債權讓與給丙
 →該債權讓與非通知債務人甲,對甲不生效力。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有效】。
.40甲欠乙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有效】。